談何休閒中心?
大型遊樂設施、泳池安全法律竟零規管
日前,路氹城新開幕的”水上樂園”發生意外,有居民在使用其中一個水上設施時,意外撞到設施導致受傷。事件發生後,事主批評”水上樂園”設施存在安全風險,而根據社交網站平台資訊,已有多人使用有關設施而受傷,質疑存在安全隱患。旅遊局廿二日亦證實接獲 1宗關於”新濠影匯”水上玩樂設施投訴,會協調酒店處理,並轉介相關部門跟進。
零六年火山船意外已表明修法規管過往本澳亦曾發生過涉及大型遊樂設施的意外,翻查資料,二零零六年一月,一對內地旅客遊玩澳門漁人碼頭火山內的水上遊樂設施時,疑因船上沒有安全帶,加上衝力太猛,一名女旅客被拋出船外,致嚴重骨折,另一名旅客亦告擦傷,全部送醫治理。事後,當時的民政總署表示會檢討研究是否需要修改法例,但之後並無下文。
根據現行規定,前述的”水上樂園”及遊樂設施等,僅由回歸前制訂的第47/98/M號法令《行政條件制度》規管,且屬該法令”表一”第5項”在向公眾開放之娛樂場所或中心經營之娛樂活動”,只要提前向市政署”預先通知”,規管力度甚至不及普通食肆!
一四年驗收指引不管恆常保養維修雖然,為填補大型遊樂設施規範的完全空白,土地工務運輸局二零一四年推出《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規範大型遊樂設施的設計、入則、施工安裝及驗收等的標準,也要求工程所有人(設施營運人)須委託局方認證的第三方檢測單位對設施進行詳細檢驗及運行試驗,以確保設施的安全性,並由該檢測單位發出”遊樂設施檢測報告”,並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內容包括緊急應變計劃、安全措施、第三者投保計劃、事故通報機制、使用者責任聲明及投訴處理程序等,”安全管理制度”須委託註冊技術員確認,並由其發出”遊樂設施整機安全評估報告”及”遊樂設施整機安全責任聲明書”。但關鍵是土地工務運輸局非相關設施運作後的監管實體,且工務局驗收時亦未有明文規定必須聽取日後規管部門的意見,很明顯目前本澳大型遊樂設施的日常營運安全、乃至其複雜設施維修保養規管等 ,單靠市政署及現時的”預先通知”制度明顯是難以作出有效規範的。
一七年公眾諮詢修法至今無影為此,特區政府多個部門在年底,就第47/98/M號法令《行政條件制度》進行公開諮詢,無論是諮詢文本和諮詢總結報告,均提出加強大型遊樂設施的規範,並明確建議將”向公眾開放的娛樂場所或中心經營的娛樂活動”易名為”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或遊樂設施”,並由原來受”預先通知制度規管”改為”受准照制度規管”。並要求發出准照前,主管實體需聯同工務部門就設施進行驗收;遊樂設施須進行季度檢查及維修,且每年須向主管實體提交相關證明,更好地規管有關設施的安全。
《行政條件制度》諮詢總結報告早在二零一八年底已完成及公佈,但兩年多來,有關修法文本仍未見提交立法會審議,本人在此促請跨部門工作組須加快立法工作,及早修法以便對大型遊樂設施的運作安全作更全面規範,避免同類意外再次出現。
二一年設機電廳只管電梯?
但筆者更擔心的是,澳門社會一向比較”健忘”,除筆者一直推動的強制電梯年檢,在筆者入信廉署要求調查當局放任自願登記制度並獲證實後,政府終在月前完成升降機強制年檢的公眾諮詢,並會爭取今年內在工務局成立機電廳,並立法規管落實全澳九千多部升降機類設備的強制年檢,先不談政府在今次諮詢中突然提出捨易取難的”保檢分家”制度外,始終算是為本澳機電設施的規範踏出第一步。但羅亦預先打底,由於人手有限,大家不要對機電廳工作抱有太大期望,工作會由小至大開展,這是否意味筆者一直要求政府將包括燃氣爐具及設備、大型遊樂設施一併納機電廳及立法規範的要求又泡湯呢?
要知道,澳門涉及燃氣爐具問題的重大意外事故並不少,例如二零一一年造成十三人傷的國際中心大爆炸,還有二零一八年造成一死六傷的百利新?食肆燃氣爆炸事故,以及每年都出現多宗熱水爐使用當導至一氧化碳中毒暈倒、甚至死亡的個案更多不勝數!故在香港同屬機電工程署規管的燃氣爐具安全問題,同樣應由新成立的機電廳專責監管及立法規範。
酒店泳池救生員竟非強制?
近年本澳大型遊樂設施都不乏泳池、且大型的水上樂園也越來越多,但不說不知,本澳對公眾泳池水質、安全的規範,目前竟仍停留在指引及行政要求,幾乎沒有任何法律規範。目前,體發局對轄下向公眾開放的泳池雖強制要求開放時段必須設有足夠的救生員當值(二零一八年八月就曾因救生員罷工,多個公眾泳池暫停開放),但非政府管轄的泳池,如設在酒店、私人商住大廈,但向公眾開放的泳池,除了會由市政署定期對水質作出抽驗外,則沒有其他安全或衛生要求和規範。
目前酒店等大型娛樂設施的泳池,僅需符合旅遊局聯同衛生局、市政署和體育局共同制訂的”關於酒店游泳池的指引”中有關硬件設施設備、基本安全衛生、水質及管理等的要求就可運作。值得留意的是,指引只建議泳池開放時段內設置救生員,意味著救生員非強制,故在本澳不少酒店泳池入口處設有”本泳池沒有配備救生員”的指示牌。
酒店泳池溺斃事故遠高於有救生員公眾池翻查資料,過去十年本澳酒店最少發生四宗泳客溺斃的事故,同期設有足夠救生員的公眾泳池則未有任何致命事故,但政府有關部門至今似乎仍視而不見,不單未有立法強制規範所有向公眾開放泳池必須設置足夠的救生員,就連修訂”關於酒店游泳池的指引”強制要求酒店在泳池開放時間必須設置救生員的工作也沒落實,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澳門既然已將自己定位成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必須及早下定決心面對大型遊樂及機電設施的規範,也必須盡早對公眾開放泳池強制設救生員及水質標準等立法規範,從根源和制度上保障市民及旅客的安全,為成為真正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打好基礎。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原文連結:http://www.sonpou.net/3007/Yu.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