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經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簡稱《消保法》)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正式生效,該法立法過程漫長,早在回歸初社會已有立法訴求,但政府一直未有落實立法工作,拖至二零一四年諮詢,二零一九年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後,細則性審議超過兩年,終在立法會大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法案主要涉及“保障消費者各項權利”、“禁止不正當營商行為”、“規範供應消費品和提供服務合同及與新興消費模式有關的合同”、“健全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四方面內容。
《消保法》涉四大方向內容
《消保法》旨在應對新興營銷模式、打擊威嚇性及誤導性營商行為,健全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以加強消費者各方面的保護。此外,《消保法》亦賦予消費者委員會就行政違法行為執法、勸誡和處罰權,以及就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爭議進行調解或仲裁,相信有助解決眾多消費爭議。 但實際上,是仍然需要透過補充立法的方式,令這些新權力能有效落實。翻查資料,立法會全體會議於今年六月就《消保法》法案細則性表決時,經濟財政司司長曾表示,由於《消保法》賦予消委會處罰權,需要稽查負責筆錄、製作卷宗、聽證等,政府將調整消委會的組織法適應法案,人員配備也要作出相應調整,並且適當調整職程。
消保法賦權消委會前提改組織法
但事隔五個月,離《消保法》正式生效僅剩不到四十日,政府至今仍未就消委會新組織法進行立法,亦未公佈相關進度。倘若新組織法未能趕及於明年一月一日與《消保法》同步生效,根據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將令消委會只能沿用原來規範消委會職能的第4/95/M號法律,而該法律並未賦予消委會執罰權,意味《消保法》明年生效後,將無執法部門執法的怪象,不單違反立法原意,也令社會期盼已夠的《消保法》更遲才發揮效力!
此外,《消保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表明,未來將會有一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公共諮詢組織”,當消委會按照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調查和研究價格的形成,收集所需的最新、客觀及完整的資訊”前,需要先聽取該公共諮詢組織的意見。而據負責審議該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的法案意見書指出,該“公共諮詢組織”為獨立於消委會的“消費者諮詢委員會”,由商會代表、民間社團代表及專業人士組成。
賦權調查價格形式要先過委員會
但與消委會新組織法一樣,社會至今對於新成立的消費者諮詢委員會的詳情仍然一無所知,政府亦未有交代“消費者諮詢委員會”的設立時間表。若“消費者諮詢委員會”在《消保法》生效後仍然缺位,亦會變相令到消委會無法有效執行《消保法》第二十條所賦予的調查價格形成機制的權力,將無法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令《消保法》成“無牙老虎”。
行政法規拖延公佈「常態化」
筆者必須指出,在澳門,法律即將生效,但相關配套行政法規遲遲未見蹤影的情況絕不罕見,甚至是有常態化的趨勢,更因此產生不少爭議。《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行政法規或《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的有關規範車載機的《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就是典型例子。雖然政府擁有行政法規的專屬立法權,但筆者一直倡議,政府應在立法會審議法律時,就應同時提交相應的行政法規草案文本,以便立法會及社會能在立法時,就能全面了解政府的立法取態及未來執法方式,及早提出建設性意見並作適當調整,而非目前只在立法過程中表示會充分考慮社會意見,但實際行政法規卻依然故我!
再者,正正由於政府擁有行政法規專屬立法權,行政法規遲遲未立法,當局根本沒有其他藉口,只是直接反映當局立法統籌成效不彰。
應盡快啟動調查燃料市場價格形成
筆者期望,消委會新組織法行政法規能盡快公佈,一方面讓消委會盡快按新組織法重組,為明年一月一日生效的《消保法》做好前期準備,更絕不應讓《消保法》生效後變成無執法部門的“無牙老虎”。
更重要是《消保法》第二十條賦予消委會有調查價格形成機制、收集相關資訊的權力,但前提是必須聽取“消費者諮詢委員會”的意見,此委員會也必須按照新消委會組織法成立。
筆者也建議,“新消委會”成立後,應盡快啟動對本澳燃料市場啟動價格形成的調查及研究,回應社會對本澳燃油市場“加快減慢、價格高度相近”的質疑。
【訊報專欄:宇論滔滔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