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議員質詢索取資料勿敷衍了事 完善行政立法關係助推動善治

本人於去年12月23日就全面審計輕軌歷年的投資、營運狀況和開支,以及要求政府確保輕軌東線符合公帑合理運用一事,向立法會遞交書面質詢(下稱「該書面質詢」)。建設發展辦公室於今年1月18日作出回覆,但對於本人所提出的三條問題,建設辦均僅以兩句「在2022年1月18日的立法會口頭質詢會議上,政府代表已經就相關問題作出詳細回覆」敷衍了事。
必須指出,書面質詢與口頭質詢屬不同的質詢方式,再者1月18日立法會口頭質詢會議的內容,官員當時僅就輕軌氹仔線停運換電纜的責任問題和輕軌東線的預算問題作出部分回應,更完全無提及本人書面質詢中的第一和第三條問題,更遑論「已詳細回覆」。
必須指出,書面質詢與口頭質詢屬不同的質詢程序,且回覆方式有本質上的分別,前者為第2/2004號決議《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第十五條已明確規定:「政府應在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後者則要求官員在大會作出口頭回覆及接受議員的追問。再者,1月18日立法會口頭質詢會議時,當局未有就有關輕軌口頭質詢提供任何文字回覆。對於特區政府以「口頭質詢已詳細回覆」為由,僅以兩行字回覆本人的書面質詢,顯然是不尊重立法會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特區政府若繼續漠視此問題,勢必損害行政立法之間的互信!
另外,《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 d) 項賦予議員「要求行政長官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為履行其職務所需的資料和官方刊物;」而包括本人在內的不少議員,過去均曾引用上述條文,經立法會向政府部門索取資料,以履行議員監督政府施政的權力。
但是個別政府部門所回覆的內容,與議員所要求的並不相符。如本人早前曾向當局索取有關輕軌氹仔線營運期間的事故調查報告和更換電纜一事的系統供應商報告,當局卻僅以早已發出的新聞稿的內容重新排序回覆本人,並未提供上述報告的全文;又如本人早前曾向當局索取的士「車載機」的招標文件,且明確要求提供「承投案卷和招標方案全文」,當局以其網頁上的資訊作回覆,但當中僅有承投案卷的重點內容,並沒有上述兩項資料的全文。
必須指出,政府必須尊重立法會的監督權力,才能推動行政、立法機關良性互動。書面質詢、口頭質詢和索取資料等手段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賦予立法議員的重要監督權力,若特區政府任由官員敷衍、甚至規避回覆議員的質詢或提供議員索取的資料,必然損害行政、立法之間的互信,更無法達至中央期盼本澳行政立法間的良性互動,也勢必影響政府施政的透明度及公信力。
故此,本人促請特區政府從善如流,以正面、積極和負責任的態度回應議員所提出的質詢和索取資料要求,按中央要求落實行政與立法機關的良性互動,共同落實特區政府的良政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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