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水貨易成疫情缺口如何打擊? 跨境生無法回校應及時應對

日前,中山坦洲鎮再次出現新冠病毒核酸陽性個案,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公佈,患者在發病前曾多次持探親證往返澳珠兩地,在澳行蹤包括關閘廣場一帶的水貨店和藥房。事件發生後,當局要求過去14日曾在坦洲居住的教職員及學生3月1日起暫停回校面授,又要求關閘廣場附近特定區域居住或工作的人士、2月25至27日期間曾於關閘口岸出入境人士進行一次強制性核酸檢測;
而2月25至27日期間曾於關閘口岸出境或入境總次數多於4次的人士、曾與坦洲女患者在澳門或內地可能有共同軌跡人士則須在3天內共進行3次核檢,所幸暫時3萬多名受檢人群均為陰性。
根據珠海市香洲區新冠疫情防控指揮部當日發佈通告顯示,該名患者曾在2月26日有五次出入珠澳並到拱北口岸市場同一商舖的紀錄。澳門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受訪時表示,該名人士已承認從事與身份不相符的活動,多次走水貨,治安警初步決定禁止這名女子入境本澳 1年,並對同類人士採相應做法。據治安警亦表示,近期已對30多名入境後的行為明顯偏離給予許可目的之非居民依法開展禁入境程序。
值得留意,去年十一月中生效的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廿四條已明確規定「非居民無合理理由以多次短暫入境及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方式,試圖規避逗留及居留的規定」可拒絕其入境,第廿六條及賦權主管機關可對違反者發出預防性或連續性的禁入境限制。
但就算法例未修訂前,即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的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也明確規定對於「試圖規避逗留及居留的規定而經常短暫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且未能適當說明理由」可拒絕其入境。
這意味著,針對外僱等有可能因從事與簽證不符的原因被取消「藍卡」,而持有其他簽證,包括探親簽證的非本澳居民,若往來過於頻繁當局也有權禁止其出入境,但為何相關的水貨行為仍然屢禁不止?
必須強調,水貨客與水貨店「螞蟻搬家」等問題,已不止對社區衛生和環境構成負面影響,在疫情嚴峻的情況下,水貨客一日內多次往返澳珠兩地帶貨,造成人員的頻繁流動,亦變相加重了疫症傳播的風險。
再者,雖然因應今次陽性個案而進行的「重點區域人士強制性核酸檢測計劃」未發現有陽性個案,但是關閘一帶人口密度高,亦是居民、外僱和旅客出入本澳的必經之地,當局有必要思考如何從源頭入手,透過法律手段,避免疫情期間水貨客利用其重複出入境之便利「走水貨」,以減低病毒大規模擴散的機會。
另外,因應今次坦洲女患者新冠病毒檢測陽性個案,當局宣佈高校及非高校過去14天內曾在坦洲居住的教職員及學生自3月1日起暫停回校面授,學生改在家學習,評核彈性處理。事實上,去年10月本澳因出現本地確診病例,澳珠兩地通關政策因此收緊,復課安排亦突然被叫停,逾千名回澳上課的跨境生因而「被困」本澳,當中300多名跨境生須由當局安排住宿。而今年1月中山和珠海出現疫情時,跨境師生再度被停課。長此下去,必然會為跨境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學業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隨著本澳踏入「疫情常態化」階段,加上變種新冠病毒的威脅短時間內仍未能解除,可以預見未來澳珠通關仍會持續受到本地和週邊地區的疫情影響而收緊。當局有必要為跨境師生的上課安排訂定機制,確保跨境學生的課業進度不因通關政策而停滯,亦避免如去年8月般突然宣佈暫停復課,令跨境生無所適從的情況。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本澳水貨客對社區造成的滋擾及頻繁出入境對防疫帶來額外威脅,長期以來禁止不絕,《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廿四條已明確規定「非居民無合理理由以多次短暫入境及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方式,試圖規避逗留及居留的規定」可拒絕其入境,第廿六條及賦權主管機關可對違返者發出預防性或連續性的禁入境限制。根據內地通報,今次坦州確診女子曾在2月26日有五次出入珠澳紀錄,明顯與其探親簽證目的不符,為何當局當日未有即時依法禁止其入境,而是在事後才追加禁止其入境一年的限制?
二、據當局介紹,現時打擊水貨客活動的法律工具包括《對外貿易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聘用外地僱員法》、《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等等。上述法律工具是否能夠有效打擊水貨客活動?倘是,為何水貨活動近期又轉趨活躍?倘不是,當局會否研究修改現有法律更有效打擊?
三、今次發現有水貨客染疫的個案,導致三月一日之前14日曾身處坦洲的跨境師生無法回校,且至今未恢復,不單學生學業、老師授課、學校安排都大受影響。針對類似情況已多次出現,當局能否制訂清晰的指引及應對方案,倘若內地某區出現確診者,跨境師生的明確安排,讓家長、老師、學校都能有更好和更及時的準備和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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