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介及一般性討論《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
#表決聲明 如下:
本人對《人才引進法律制度》一般性表決下了贊成票。必須承認,今次的法案無論在框架、審批機制和公開透明性,都較原有的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有所進步。
但是,也必須強調,本人對法案中有關制定人才計劃的內容,希望政府能夠一如討論過程中所言,充份考慮引進公聽的制度,確保在有限的時間內,認真聽取社會不同界別的意見,確保相關的各項人才計劃在公佈之前,獲得社會和各界的認可,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疑慮和爭議。另一方面,對於計劃在引進「高端人才」和「優秀人才」時,可免其受通常居住逗留期限的限制,本人有所保留。但據司長剛才解釋,申請人在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前,仍然需要遵受在澳居住七年的要求。但箇中我們仍然存在疑問,若申請人可以完全不在澳門,沒有任何的限制,其實在深合區是否也可提出一些居留限制。我認為有助確保人才真正留澳,也是參考其他地區在實際操作上會作出的要求。所以,在細則性討論時,希望司長可以開放討論,共同探討一個平衡各方而的方案。
最後,關於今次法案中有制定計分制等各方面的內容,我相信未來應朝向更公開、透明的方向,去落實我們的人才引進計劃。 必須強調,過去的人才引進制度是千瘡百孔的,希望通過今次的法案,未來以更公開、透明、公平的方式,讓社會對於澳門引入專才的制度重建信心,也令專才制度真正服務於澳門產業和居民職涯的多元發展。希望政府以開放式的態度,在細則性討論時,與立法會小組詳細討論,並聽取公眾意見,將法案修訂出平衡社會各方利益,有利澳門長遠發展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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