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冀重新審視自由職業者及商號經營者獲經援之條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
賀一誠行政長官台鑒:
關於「減輕因2022年疫情對僱員、自由職業者及商號經營者造成負面影響的援助款項計劃」,本人近日收到社會不同界別人士的反映及求助,期望 閣下能夠考慮作出針對性處理,以便在符合政策原意的大前提下,讓有需要的對象獲得適切的援助。現將相關反映求助內容整理如下:
一、有關自僱人士
根據上一次第19/2020號行政法規「2020年僱員、自由職業者及商號經營者援助款項計劃」,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已登記或曾登記為《職業稅規章》第二組納稅人,以及獲退還的職業稅稅款金額未達澳門元兩萬元上限, 就可獲發澳門元一萬五千元的援助款項。但今年的經援方案,按第33/202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在相應的年度內,職業稅收益申報書中所申報的收益內可扣除的負擔金額,必須超過澳門元一萬五千元,否則不可獲發上述的援助款項。
然而,自由職業者一般屬收取費用提供服務,例如藝文相關行業的自由職業者,通常是提供表演或服務,故無「營運成本」可申報,故此政府提出的相關規定,導致絕大多數未有聘用僱員或租用場地的自由職業者,直接被排除在今次的經濟援助之外。
但他們與其他行業一樣受到疫情的影響,所有演出及課堂全面取消,已花時間排練及準備好的表演及活動,也因為最後無法演出或舉行而收取不到費用。不僅疫情期間停工,疫情後亦難以立刻恢復所有演出工作及活動,這些行業的工作者都是「手停口停」,目前正面對沉重的生活及經濟壓力。
為此,期望 閣下考慮將未有聘用僱員或租用場地的自由職業者視為僱員類別,以及將每年平均負擔15000元以下或為零者撥入僱員類別,以僱員的計算方法計算資助,又或參考的士駕駛員、三輪車伕、小販及攤販、導遊、水上的士駕駛員、漁民及保險中介人的做法,讓無法受惠的自由職業者獲得定額資助。
二、有關商號援助
本人亦收到大量商號經營者求助,指商號因未在法定期限內遞交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中所申報的經營年度費用或損失的平均年度金額總和,而不符合援助發放條件。必須承認,在法定期限內申報是所有商號經營者應負的責任,但在接近三年的疫情下,不少中小微企仍然堅持經營,守護澳門的營商環境,好不容易捱過今波疫情,在最水深火熱的時刻卻因小小失誤未能獲得援助,無疑是十分大的打擊。
為此,期望 閣下考慮酌情處理未在法定期限內遞交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商號的資助審批,又或適當扣減部份援助款項作為延遲申報的罰款等,讓商號經營者在最艱難的時候能獲得適切援助,以支持及鼓勵商號繼續經營,體現特區政府抒解民困、提振經濟的政策原意,助澳門的中小企業早日走出陰霾。
敬候示覆
順頌
台安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
林宇滔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