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樓盤簽大契時疑綑綁授權書
林宇滔呼籲政府關注及小業主慎簽
林宇滔議員辦事處近日收到新樓宇項目的小業主求助,指發展商要求小業主在簽署「大契」時,自費逾千元簽署一份不設限期的授權書,授權發展商全權代理小業主的單位簽署包括下列授權的授權書(以下為內容簡述):
一、代理簽署人行使就樓宇向政府部門行使建築圖則、技術資料表、獨立單位說明書及/或分層建築物管理規章之內容,以及單位分攤共同部分之分攤面積所作之更改的權力。
二、代理簽署人行使向政府部門及公共事業機構就涉及上述更改事宜的權力。
三、代理簽署人向政府部門申請及辦理大廈裙樓外牆及共同部分的廣告及相關燈箱位手續,直至大廈依法成立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俗稱“業主會”)為止等。
林宇滔認為,從善意角度,不排除發展商確實有一些合理的建築或公共地方改動需要進行,故需要業主簽署授權書,但這筆簽署授權書的費用應由發展商承擔。再者,根據過往處理類似個案的經驗,我們有責任提醒任何小業主必須完全清晰和同意授權的內容及所作的用途,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才可以審慎簽署授權書;以今次收到小業主求助的個案為例,不單授權書的費用需由小業主承擔,小業主亦反映根本未獲告知授權的原因及目的,及要作何種申請,且授權書也沒有明確合理的限期,小業主知情權及合法權益根本難以保障。
再者,授權書條文雖然明確小業主自身單位內的實用面積不會被取消或減少,但條文明確授權可用作更改項目共同部分面積的攤分,意味小業主未來共同部分分攤的面積或會改變,這可能直接影響小業主日後管理費及共同部分維修費用分攤比例。
林宇滔過去曾接收過類似的求助,如有發展商以優化健身室及公眾休憩空間為由,要求小業主授權向政府部門進行相關工程手續申請,但在獲得全體小業主授權後,卻在未知會小業主的情況下,向政府部門申請在大廈公共地方及停車場等進行改建工程,但卻沒有履行原有優化健身室及公眾休憩空間的承諾,最後經部分小業主多番要求和爭取,才成功撤回相關授權。
故此,林宇滔呼籲所有小業主,除非完全明白及清晰相關授權書的法律效力,以及完全同意其用途及可能導致的實際影響,否則不應簽署相關授權書。任何人士、實體或代表不應以簽大契必須綑綁簽署授權書等不合理理由,在業主非自願的情況下要求其簽署相關授權書,否則相關做法可能違法。
林宇滔亦公開要求具權限的部門應該關注此問題,法務局亦應就小業主簽署授權書的注意事項、責任及法律後果加強宣傳,保障小業主的權益。林宇滔亦藉此機會再向特區政府呼籲,應盡快參考內地、香港和周邊地區的經驗,從源頭立法規管樓花及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行為,而在立法前亦應加強小業主法律常識的宣傳推廣,並先通過制訂行業指引、消委會誠信店等方式,規範樓花及一手樓的銷售,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