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局應明確「補時」及超時工作補償的標準 確保部門統一執行
在618疫情期間,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行政長官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先後作出多個批示命令關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但包括衛生、警察、消防,以及民生或行政等眾多不同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仍全程積極參與包括全民核檢及各項抗疫工作,同時也要維持各項必要的公共服務及部門運作,相當數目的公務人員在疫情期間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壓力都即時大增,本人謹在此向疫情期間各部門辛勤努力、堅守崗位、不辭勞苦的工作人員表示由衷的感謝!
然而,近日不同部門的公職人員都分別反映,不少部門原已陸續為疫情期間堅守崗位的同事安排「補時」或超時工作補償,但有個別部門卻突然叫停有關「補時」及超時工作補償,甚至有部分已經安排人員「補時」的部門,要求已「補時」的員工延長工作時間「補回」已使用的「補時」安排,各部門做法的差異,以及朝令夕改的做法大大影響前線人員的士氣。
根據第24/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八款,行政公職局的職責包括「研究及建議公職一般制度的落實措施,使制度的解釋和適用具統一性和一致性,並向各公共部門和實體及其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技術支援」,第十六條法律技術廳的職權主要包括「對收到的請求提供本身職權範圍內的法律技術支援」,第十八條公職法律事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應公共部門或其員工的要求,撰寫公職一般制度範圍內的意見書並作出解釋」。
但不少公職人員反映,由於不同部門對疫情期間工作可獲補時及超時工作補償的理解和執行有極大差異,而行政公職局未有依職權就疫情期間公務員上班的補時及超時工作補償安排作統一清晰解說,並主動跟進各部門的執行情況。而當局有義務確保所有公職人員獲得公平公正的安排,避免因此產生不必要的矛盾及影響士氣。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由於不同部門對618疫情期間有關關閉部門的行政長官批示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不同的解讀,導致在處理公共部門人員上班的補時及超時工作補償問題的安排各施各法,公職局會否制訂統一明確的補時及超時工作補償標準?
二、據本人了解,不少部門突然暫停原已獲「補時」的安排,甚至有紀律部隊人員在已獲安排「補時」後,再被部門要求延長工作時間以「補回」已「補時」的休息時間,有關安排確實極為嚴重影響人員的士氣,行政公職局會否依職權主動跟進所有部門均依法、公平處理618疫情的補時及超時工作補償問題安排?
三、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在因豁免上班、行政長官命令部門關閉,以及自然災害或惡劣天氣造成部門關閉,而整體工作人員獲免除上班的情況下,如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須提供工作,須以其後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方式對其作補償,扣除的時數相等於已提供工作的時數,但以該工作人員的每日正常工作時數為限。」不同部門對該款中「整體工作人員獲免除上班」的理解有明顯分歧,從而導致不同部門就後續的「補時」及「補償」的執行有極大差距。然而,根據立法會審議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4/VI/2018號意見書,亦未有就上述條款中「整體工作人員獲免除上班」的定義作出任何闡述或解釋,為避免日後再出現類似爭議,行政公職局應公開清晰闡述「整體工作人員獲免除上班」的定義,避免再因此引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