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仲裁解決滲漏水「入屋難」 議員:關鍵是執行細節和程序要便捷
樓宇滲漏水長期困擾居民,政府將向立法會送交《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冀解決目前處理滲漏水問題最大瓶頸「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問題。議員林宇滔認同,必要仲裁確實比司法程序有效率,但關鍵仍需視乎執行細節和政府要有決心,例如對檢測報告的要求、仲裁程序是否便捷。同時政府應明晰私人檢測機構和人員的資格認證,對人員和檢測報告訂立要求,為居民提供多一個檢測選擇,相信可大幅改善檢測滲漏水效率。
政府草擬《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建議設立必要仲裁制度處理「入屋難」,受影響住戶可委託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作檢測報告,如報告指出有必要進入某單位檢查以確定滲漏水源頭,則有關單位業主應容許入屋檢測。如業主拒絕合作,則受影響的住戶可向指定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並可提交上述檢測報告作為依據,由仲裁庭作出入屋檢測的裁決。當所有資料齊備,仲裁庭最快30個工作日可作出入屋決定。
必要仲裁確比司法程序有效率
林宇滔表示,一直有處理滲漏水求助個案,「入屋難」是滲漏水難以得到處理的死症,例如樓上住戶不合作,或是長期找不到業主、業主過身沒有人承繼業權等。現時由於沒有處理樓宇滲漏水的專門法律,當面對不合作住戶時,受影響市民要入屋檢測,則只能花數以萬計律師費和冗長的時間,透過民事訴訟入稟法院處理,對普通居民來說門檻很高,政府提出設立必要仲裁制度,日後市民毋須聘請律師打官司。
他直言,仲裁確實比司法程序有效率,但關鍵仍需視乎執行細節,例如對檢測報告的要求、仲裁程序是否簡單便捷。他認同要保障私有產權和私人地方不得隨意侵入的基本原則,所以入屋機制不宜設得太簡單,倘若能為市民提供一個相對便捷和簡便、有效率的司法制度,為市民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提供了多一個選擇,是「行前咗一步」。
前置性開展專業人員培訓要到位
現行制度下,滲漏水檢測主要由土木工程實驗室負責,等候時間長,甚至有長達9個月。法案建議住戶可委託其他合資格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檢測,檢測報告可用作必要仲裁。政府表明可由註冊的合資格土木工程師檢測,工務局資料顯示,有超過2,000名合資格土木工程師。林宇滔關注相關人員有否足夠的專業培訓,以及相關報告是否專業。他解釋,曾有樓宇滲漏水苦主將個案告到法院,但庭上法官質疑私人檢測報告是否專業合適,檢測時有否做足所有排查,例如有否檢測單位周邊所有單位住戶等;既然政府設立必要仲裁,又承認私人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政府應明晰私人檢測機構和人員的資格認證,對人員和檢測報告訂立要求,前置性開展有關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非常重要,若等法案通過後,再要等待配套法律再開展相關工作便太遲。
政府聯同多個部門,投入大量資源設立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中心多年來接獲個案不少,但不少經協調後,仍然無法從根源解決問題,最終只能作歸檔處理,社會質疑滲漏水中心的成效。林宇滔認同政府投入大量資源在滲漏水中心,但又沒有實效,除了是因為缺乏專門法律處理滲水,現行的跨部門協調方式值得商榷,房屋局是否有足夠的權力、資源、能力協調相關部門進行滲漏水工作成疑,「真正驗水係工務局,但工務局又把工作外判土木工程實驗室,開個渠又要市政署,入唔入得屋、衛生評估又由衛生局負責。」不過,政府設立協助居民查找滲漏水源頭的機制是有需要的,日後為居民提供私人檢測機構選擇,相信可大幅改善檢測滲漏水效率。
此外,現時亦有不少滲漏水個案涉及到大廈公共部分,但由於需要全體業主「夾錢」維修,往往招標或集資方面存在困難,影響維修進度。林宇滔認為,對於涉大廈公共部分的滲漏水問題,《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亦需要有所考慮,尤其針對「三無大廈」,單棟式唐樓沒有管理公司又沒有業主委員會,處理樓宇維修問題困難較多,政府可以先緊急維修後,再向業主收取有關費用。
【新聞轉載:捷報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