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公共泊車服務制度》法案|林宇滔議會發言紀錄|20230419|表決聲明

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公共泊車服務制度》法案
本人就法案的標的沒有投贊成票,為什麼呢?
因為本人認為,政府在2003年泊車專營合同結束了後,承諾了就私人的向公眾開放的停車場進行一個立法,去定義包括它們的道路性質以及一些基本的規定,以確保私人停車場有效、健康的發展。
同時,也保障在私人停車場里的駕駛者,或者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在萬一出現意外時得到合法的保障。但是很可惜,政府多年未立法,亦未在今次的公共泊車規章的服務制度中,去交代私人向公眾開放停車場的立法進度。另外,本人也就政府對未有按時入咪錶的使用者,作出短訊通知表示遺憾。
因為在2019年,剛才我也提到,廉政公署清晰要求當局在技術許可的情況之下,應該以短訊通知居民,達到一個行政的善意原則,但是剛才局方的回應很明顯,這個不是技術的問題,純粹是局方的行政決定,認為這一件事不應該要通知居民。我認為嚴重違反了公共行政的善意原則,必需要強調,所有的違例的通知,我們當然希望所有違法的人即時去處理,無論對流轉率或者違法停車都能增加效率,也應該一視同仁。
我剛才聽不到,局方有合適的理由,去迴避這個問題,我在此再次促請局方,按照廉政公署的正式建議,以短訊通知相關違規了的居民,而不應該把這一項特別排除,違法行政的善意原則。
另外,其實我就法案上面的一些電子支付方式,我也沒有投贊成票。
但必須指出,我同意局方在引入「聚易用」之後,去推動電子收費,只可惜我覺得局方在操作上面,包括法案的用詞上,如「僅得以電子支付」這一點,太過進取,也沒有考慮到居民的實際需要。
而且,在新法正式生效之前,專門把這個投幣口封閉了,這種做法是容易引起居民反感,從公共泊車的管理上,我剛才也提到,希望局方真的善用這些資源,包括在制定泊車收費上,如何去提升公共泊車的使用率,不應單單去批評居民使用率低或者入錶率低,我們有更多積極的做法,在台灣有月票的形式吸引去泊電單車,吸引大家去使用,其實有很多的方式未有去做好。另外,我也特別再提醒,針對在道路上,只是做了框架又沒安裝咪錶,這些嚴重影響流動性的停車位的問題,希望局長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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