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法應全時段規管生活噪音及收緊低頻噪音標準

噪音法應全時段規管生活噪音及收緊低頻噪音標準
現時面對日常生活騷擾噪音,根據《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法律(下稱《噪音法》),在住宅樓宇內除了晚上十時至翌日早上九時的時間限制外,並沒有其他規範;而公共地方亦只規限星期日至星期五的二十二時至翌日九時,以及星期六及公眾假期前夕的二十三時至翌日九時的時段發出的騷擾噪音。雖然環保局曾在回應議員書面質詢時表示,「目前涉及社會生活噪音的投訴個案約九成發生於法律之管制時段」,但現實是經常有市民投訴,在非管制時段內,不論是住宅樓宇或公共地方,有人長時間使用揚聲器或以其他方式發出騷擾噪音,以現時的《噪音法》也無法規管,市民只是投訴無門。
現時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的一般義務,途經、遊覽、逗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公共地方者應不發出可不必要滋擾他人安寧及休息的噪音,但只有於公園或綠化區使用設有擴音器的音響系統才有相應罰則,故雖有不少市民投訴有人在公共地方使用擴音器發出騷擾噪音,但只要地點不在公園、綠化區或休憩區等範圍,均只獲「超出公共地方總規章監管權限」的回覆而最後無法處理。
本澳的《噪音法》於2015年生效,規管七類噪音污染源,包括住宅樓宇中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土木建築工程及工作所使用的設備;空調及通風設備;住宅樓宇中的日常生活活動及寵物;表演、娛樂及類似活動;工業、商業或服務業樓宇或獨立單位中的任何活動;公共地方的活動。除了住宅樓宇中的日常生活活動及寵物,及公共地方的活動由治安警察局負責監察外,其餘均由環境保護局負責。
「噪音法」在2019年進行修改,雖然並未針對日常生活噪音進行修改,但在討論期間政府曾表示,日常生活噪音是一個須在中期作出考量和檢討的問題;還指出「環境保護局負責監察《噪音法》第八條的遵守情況,為落實有關執法工作,本局已與相關許可部門建立溝通機制,將相關活動資料預先通知本局,倘若本局收到任何人士就有關露天舉行的表演、娛樂及類似活動產生騷擾噪音所作之舉報或投訴(不論舉報主體是否醫院或學校),均會派員依照《噪音法》第八條之規定作出跟進及調查」。
不過根據環境保護局的噪音投訴統計數字,由2017年至2022年就表演、娛樂及類似活動的投訴每年有30多至70多宗,但這6年的檢控數均為零;另外,住宅樓宇中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的檢控率亦是極低,只有2018年及2021年分別檢控了2宗(投訴個案為741及1213宗),而每年數千宗的生活噪音投訴個案的平均檢控率亦只有1.1%,難怪市民經常反映現時的「噪音法」根本難以有效處理噪音問題。
另外,本人亦經常收到市民反映被大廈公共設施或鄰居家中機器發出的低頻噪音長期滋擾,在環保局人員測量後卻因為未達噪音標準而無法處理。現時《噪音法》規定空調及通風設備的聲級,不得高於根據《聲學規定》在鄰近該等設備的安裝地點的任何樓宇內所測定的背景噪音聲級的10dB(A),但必需指出,長時間生活在低頻噪音的環境下,會產生壓迫感,對睡眠及心理的影響相當大。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噪音法》生效至今,當局收到多少非管制時段內的生活噪音的查詢及求助?當局有否進行科學調查,有多少在非管制時段受到生活噪音騷擾的個案未作投訴?針對本澳《噪音法》對生活、公眾地方等的噪音規範僅限於受規管時段,時段外則未作出任何限制,面對越來越多市民受到非限制時段內的生活噪音騷擾,當局會否參考香港《噪音管制條例》規管包括動物、雀鳥、樂器、揚聲器、遊戲、經營生意或業務,以及空調或抽風系統等在任何時段發出的擾人噪音?現時不少噪音投訴屬於環保局負責監察範圍,但發生於環保局的非辦公時間,例如機械設備的低頻噪音及工程噪音等,前線警員無法即時處理,環保局人員亦未能及時到場跟進,當局有何措施改善治安警及環保局之間的協調機制?
二、根據環境保護局的噪音投訴統計數字,本澳近年本澳噪音投訴宗數有明顯上升趨勢,更連續三年錄得過萬,若計及人口比例,本澳噪音投訴比率遠較香港為高,加上成功檢控比例僅若1%,均反映噪音問題對居民日常生活做成不少影響,政府亦曾提出「日常生活噪音是一個須在中期作出考量和檢討的問題」,當局有否針對本澳的噪音投訴統計進行科學分析,作為修訂《噪音法》的科學客觀依據?若有,有關研究結果及具體建議為何?若無,何時會進行相關研究?
三、現時《噪音法》規定空調及通風設備的聲級,不得高於根據《聲學規定》在鄰近該等設備的安裝地點的任何樓宇內所測定的背景噪音聲級的10dB(A),必需指出,長時間生活在低頻噪音的環境下,會產生壓迫感,對睡眠及心理的影響相當大,且「A計權」聲學統計,亦難以全面客觀反映人類長期受到低頻噪音的生理影響,為此當局會否收緊相關標準,又或參考香港地區,以發出騷擾噪音作為判定低頻噪音有否超標的標準?
(提交日期: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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