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監管遊樂設施安全及交代立法規管時間表

#林宇滔書面質詢

加強監管遊樂設施安全及交代立法規管時間表

近日,多名居民於社交平台反映在大型渡假村會展的充氣遊樂設施,因波波池底沒有做好足夠的緩衝措施和清晰的告示提醒,導致分別有多名家長和小朋友都在玩耍期間受傷,嚴重的甚至有骨折、骨裂的情況,其後幾宗意外的事主和家屬亦直接聯絡本人反映有關情況,以及向本人查詢有本澳現時有何法例規管商業營運遊樂設施及場地的安全,以及有否要求場地購買足夠的保險以保障用家安全?

除了近日連續發生多宗意外的充氣遊樂設施外,亦有家長先後投訴現時本澳仍有多個其他商業營運的大型遊樂場所沒有做好安全措施,尤其是展銷形式、短期形式充氣遊樂設施的安全條件最差,發生意外後的處理方式亦十分混亂,甚至無第一時間協助傷者送院,且大部分傷者都沒法追討基本醫療賠償。過去更曾經有居民投訴在使用博企屬下渡假村的水上樂園設施時受傷,但旅遊局卻表示酒店內的遊樂設施非酒店直接營運,不屬該局規管範圍。

本澳現時沒有任何專門和全面的法例規管大型遊樂設施、水上樂園等場所,直至2014年,工務局才制訂《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規管其設計、興建和驗收。但無論是經營簡單的康樂活動、兒童遊樂場所、大型的主題公園、水上樂園,以及大型機動遊戲等,均僅以第47/98/M號法令《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中「向公眾開放的娛樂場所或中心經營的娛樂活動」監管,相關設施營運前僅須向市政署申請「預先許可」就可營運,甚至不需申請准照,其規管力度可想而知,結果導致相關的安全問題頻生。

為此,政府於2017年在「修改《行政條件制度》進行公開諮詢」時已提出,由於本澳的遊樂場所提供的遊樂設施日新月異,亦有大型化和機械化的趨勢,對使用者和公眾有一定的危險性;在兒童遊樂設施的公共衛生方面亦有強化監管的訴求,因此建議將該經濟活動轉為由准照制度規範,同時建議將項目名稱更改為「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或遊樂設施」。由於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或遊樂設施人流密集,對於公共秩序,尤其是走火安全,須加強監管,因此建議有關場所在提出准照申請時,須就設施及場所提交由已依法註冊的、相關專業範疇的私人實體簽署的安全檢測證明及消防安全證明。在發出准照前,主管實體會聯同工務部門對設施進行驗收,以確認場所及設施的安全性。另外,建議遊樂設施須進行季度檢查及維修,在續期時亦須向主管實體提交上述安全檢測證明及消防安全證明,以確保設施的安全性。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政府2017年就《檢討行政條件制度》進行公開諮詢,2018年完成諮詢總結報告,但至今過去5年多仍未見修法時間表,就修改《行政條件制度》當局何時才會立法,按照諮詢建議要求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或遊樂設施申請准照,要求設施及場所的經營者提交安全檢測及消防安全的證明,並監管其衛生環境,由專責部門作出監管以確保使用者和公眾的安全?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或遊樂設施是否包括水上樂園或游泳池?如是,會否要求向公眾開放的水上樂園或游泳池必須配備救生員?

二、現時本澳有多個商業營運,以及展會式的臨時兒童遊樂場所,是否所有相關場所均取得部門的預先許可,當局有否主動巡查有關場所?去年4月政府回應本人口頭質詢時表示,現時市政署已要求具有預先許可的營運商提交年度設施安全檢查報告及消防系統保養報告,並與各大型遊樂設施營運商建立意外事件通報制度,有關機制的執行成效如何?近期多宗涉及遊樂設施及場所的意外,當局有否收到相關通報?有否作出主動巡查及就其安全問題作出跟進?現時酒店渡假村的水上樂園是否屬大型遊樂場所?相關意外的通報機制如何?

三、對於不少個案在意外發生後傷者均無法獲得合理的醫療賠償,本澳目前亦未有強制要求所有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購買保障範圍及金額合適的意外保險,居民難以追責和追討賠償,當局會否制定指引要求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或遊樂設施購買相應的意外保險?

(提交日期:202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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