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儘快對托兒所等服務機構安裝閉路電視作出規管

#林宇滔書面質詢

促儘快對托兒所等服務機構安裝閉路電視作出規管

早前發生有幼兒在托兒所期間的死亡個案,引起社會關注,不少家長關注為何事件發生的場所沒有裝設閉路電視,擔心托兒所的安全問題。其實近年本澳亦發生不少幼兒在托兒所因各種原因受傷,甚至受虐的事件,但幼兒一般無法清晰地敘述事件,因此過去不論是托兒所負責人、職員,或家長均有提出希望可以在托兒所,尤其是照顧幼兒的區域裝設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以便倘若出現事故或意外時,能夠有客觀現場影片協助還原事實的真相及釐清事故責任,不單可更好地保障幼兒權益,同時也有助托兒所持續完善管理,以及保障盡責的員工能夠安心工作。

早在2014年有托兒所曾就裝設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的問題向個人資料辦公室徵詢意見,個資辦公開的意見書(第0008/P/2014/GPDP號)指出,托兒所基於保安及幼兒安全,可以在大堂、花園及走廊裝設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然而基於「不符合適度原則」,個資辦認為托兒所不應在幼兒床室及活動室設置攝錄鏡頭,原因是托兒所的幼兒床室內設有幼兒床及換片檯等設備,供在托幼兒休息及進行衛生清潔之用,而活動室除了用於遊戲及教育活動,亦用作兒童休息室及用膳室,若設置攝錄鏡頭收集到的資料涉及幼兒之私人生活及健康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敏感資料的處理規範。正因個資辦的意見,目前本澳社工局資助托兒所的幼兒床室及活動室均無設置閉路電視系統,大大增加了事後調查事故的難度。

必須指出,托兒所的幼兒床室及活動室不能安裝閉路電視非個資法條文的硬性規定,同樣情況也曾出現在「澳門公共巴士安裝攝錄鏡頭」的個案,早在2011年個資辦曾就巴士公司於巴士車廂安裝錄影系統的問題發出意見書,不同意巴士公司在「司機車頭」位置安裝可拍攝到車前路況且具記錄功能的鏡頭,只可安裝輔助監察並不具記錄功能的鏡頭,車箱內亦只可安裝沒有錄音功能的錄像鏡頭。但因2021年生效的「新巴士合同」交通事務局加入新條款,要求巴士紀錄車外的行車狀況,以及在車箱內司機位置附近有限範圍進行錄音,以保障巴士運作安全,個資辦亦發出了相應的許可和規範。

按此邏輯,目前本澳托兒所的設立,均受第156/99/M號訓令《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的規管,只要當局以行政法規修訂相關條文,明確為保障幼兒安全,要求在幼兒活動的主要區域包括幼兒床室及活動室等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理應就可符合個資辦的適度原則及獲得批准。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現時本澳托兒所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只是出於托兒所自行決定,需自行評估閉路電視鏡頭的監控位置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未有一套完善的指引。因應近日托兒所發生的嚴重事件,過去亦不時發生幼兒在托期間受傷受虐等個案,社工局會否參考「新巴士合同」的做法,通過修改第156/99/M號訓令《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規定托兒所在不違反有關法例規定及獲具權限公共當局發出的許可或可行意見書的前提下,明確要求在包括幼兒床室及活動室等指定區關安裝閉路電視鏡頭,以便倘若出現事故或意外時,能夠有客觀片段協助還原事實的真相,以便更好地保障幼兒權益,同時也有助托兒所改善管理,避免同類事故出現,也能保障盡責的員工能夠安心工作?

二、根據社工局的指引,招收12個月或以下幼兒的托兒所,每所至少配置1名具社工局認證的健康照護員,每個活動室亦需配置1名幼兒導師助理和1名保育員,當局針對照顧12個月或以下幼兒的托兒所有何運作指引確保嬰幼兒能夠獲得足夠和適切的照顧?當局有否就今次事故,重新檢視托兒所的運作流程及人員配置,有何實際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三、因應今次事件,社會更關注需要照顧未有完全自理能力人士的場所,如幼稚園、弱勢人士及長者院舍等,為保障院內人士的權益及完善監管,相關部門會否就這些場所應否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而進行全面檢討及展開公眾諮詢,讓社會大眾就相關議題進行全面討論,以便在個人私隱保障及院舍人士權益保障中找出社會認同和合適的平衡點?

(提交日期: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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