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報專欄:宇論滔滔2022年12月29日】
修《道路交通法》建議
足見政策水平及立法邏輯低下
本月十一日,行政會舉行記招,表示已完成討論《道路交通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政府表示,本澳與道路交通相關的法規大部分已實施多年,其中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生效至今已超過十六年,部分規定難以配合現時的實際環境及交通狀況,有必要進行全面檢討和完善,以適應社會發展所需。故今次草案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引入“扣分制”,駕駛員因違規被扣減至指定的分值時,將在法定期間內被禁止駕駛。二、加強對醉駕、毒駕、酒駕和超速駕駛等違法行為的懲處。三、完善對駕駛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規範,包括︰擴大強制使用安全帶的範圍;禁止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禁止平衡車、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的機動或非機動通行工具在公共道路上通行;訂定輪椅及其他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在公共道路上的通行規則。
超速逆駛不讓斑馬線不納“扣分制”?
消息公佈後,其中一個討論焦點落在議論多年的駕駛“扣分制”終於進入立法日程,但當局並未有交待詳細的“扣分制”內容,傳媒多番追問下,交通事務局長林衍新僅透露,現階段建議針對兩類“行政違法行為”引入扣分制,一是不服從指揮及監察交通執法人員的命令;二是不遵守補充法規特別規定的禁止標誌(例如規範獲准通行車輛的種類、重量、高度限制等的禁止標誌)。相關違規個案近年每年僅“雙位數字”。至於超速、逆駛、斑馬線不讓途人等“輕微違反”行為,現行的處罰機制(罰金及由法院判禁止駕駛等)已足夠,故未納入“扣分制”。政府亦建議扣滿六分停牌三個月,扣滿十二分停牌半年(復牌須自費通過課程及考試合格)。“扣分制”不設年期清零機制,但兩年內扣至七分時,可自費參加課程,考核通過後加三分,林相信“累計扣分制”可起較大阻嚇作用。
由於到執筆時,筆者仍未收到草案文本,無法知悉“扣分制”的詳情(同日公佈的《公共採購法草案已公開》已在立會公佈)。但根據林局介紹,草案未有將公眾最關心的超速、逆駛、斑馬線不讓途人等“輕微違反”行為納入扣分制,而僅針對“不服從執法人員命令”及“禁止標誌”等全澳每年僅處罰“雙位數字”的“行政違法行為”執行一個不設年期清零機制的“扣分制”,法律和政策邏輯上根本講不通,再者“閹割版”的“扣分制”未來執行上只會引起更多無謂的比較和矛盾!
一刀切禁止非規範電動滑板類逆世界潮流
至於法案還建議加強懲處醉駕、毒駕、酒駕和超速駕駛等。筆者及社會方向上是支持的,當然具體是否合適合理,還要看條文內容,法案同時亦提出完善駕駛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規範,包括擴大強制使用安全帶的範圍。禁止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禁止平衡車、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的機動或非機動通行工具在公共道路上通行。訂定輪椅及其他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在公共道路上的通行規則。
上述建議當中就有很多細節值得討論,首先,擴大強制使用安全帶的範圍等要求,2007年立法時本就應該落實,筆者也不明白為何澳門至今仍容許重型車輛前排座位乘客不用扣安全帶。但值得討論的是,全球先進地區,對於電動滑板車等都是進行安全規管而不是禁止,鄰近香港政府也明確即將立法規範管理電動滑板車而不是一刀切禁止,因為這些便捷環保的出行工具,在未來有助解決居民公交出行的最後一哩路接駁,澳門一刀切禁止的態度,再次突顯政府落後於環保和綠色出行思維。
兩岸四地唯一提出禁重型車司機用免提?
另外,2019年有關《修訂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及其補充法規》公開諮詢政府就提出,禁止駕駛重型汽車時利用流動電話的免提功能,根據當局諮詢的資料顯示,內地、香港、台灣均無特別禁止重型汽車駕駛員駕駛時使用電話免提,澳門是唯一提出的地方,筆者認為,現時包括公共巴士已有規定司機駕駛時不能通話,但若立法規定所有重型載貨車輛或旅遊巴等駕駛員,連免提都禁用,是否符合實際行業運作需要?以及會否造成反正免提通話都違法,索性就不用免提直接通話?這些都是立法時必須考慮的。
另外,林局又特別提到,修法中包括增加行人過馬路使用手機的處罰。但他未有講明“使用手機”的情況,亦未有提及罰則,只稱會「完善」途人過馬路的條文,在現行五十米內無行人過路設施,途人可橫過馬路的規定下,增加必須注意事項。
擬過馬路禁手機?酒後步行過馬路罰不罰?
但筆者認為,要求行人過馬路不能“使用手機”的立法方向,明顯是有立法邏輯的問題,首先何謂使用手機?如果行人用免提通話且有留意路面情況下是否違法?若使用手機違法?用耳機聽音樂,看書或看其他物品過馬路是否違法?若以鄰近司機的要求對行人執罰,難道酒後人士就沒權過馬路?
其實簡單而言,行人過馬路時需要留意道路狀況是應有的義務。故現時《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條已明確規定:“一、行人擬橫過車行道時,應注意來車的距離及車速,並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儘快橫過。二、行人應在有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上橫過車行道,且不影響第五款規定的適用。三、在裝有交通燈的人行橫道上,行人應遵守交通燈號的指示。四、當交通燈或執法人員僅指揮車輛通行時,行人不應在車輛放行時橫過車行道。五、在50公尺距離內沒有經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時,行人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方可在人行橫道以外的地方橫過車行道,且應依循最短路線儘快橫過。六、違反本條規定者,科處罰款澳門幣300元。”
行人過路法律條文清晰惟缺宣傳教育執法
其實第七十條早已明確規定行人過馬路時需要遵守信號及注意來車距離及車速,盡快以最短距離橫過馬路,即使50公尺內沒過路設施,行人亦應在不影響車輛通行下循最短路線儘快橫過馬路,否則就可被罰款。法律對行人橫過馬路已有完整明確規範,且行人不留意路面情況本來就屬可處罰的行為,五十米內無行人過路設施也有明確注意事項,明顯法律條文沒如林局所指的很大漏洞,根本是當局一直缺乏對法律的宣傳教育及執罰,這部分不做好,再通過的法律條文也是無實質作用的。
18年大加罰款引發遊行今次立法仍未深思?
必須指出,2018年6月初,當時交通局長林衍生宣佈將在6月28日展開為期60日的公開諮詢,雖然當時諮詢建議加強對涉及醉駕、毒駕的執罰,以及引入扣分制等相關條文是社會較普遍的訴求,但由於當局在未有社會共識下,擬在諮詢提出大幅度調高交通罰款違例金額(當時澳門交通罰款金額平均較香港及鄰近地區更高),事件引起民間強烈不滿及坊間遊行示威下,諮詢最終被擱置,變相令加強對涉及醉駕、毒駕的執罰,以及引入扣分制等社會較普遍訴求被攬炒!及後當局在收回提升罰款建議後,再在翌年一月底展開六十日的諮詢,法案拖沓至今才提交至立法會,筆者本以為法案已較全面考慮社會的各方意見或法律角度,但對當局竟提出奇怪的“閹割版”的“扣分制”,以及提出所謂行人過馬路使用手機要罰款等缺乏法律和公共政策邏輯的建議,筆者實在對現屆政府官員智慧及立法水平難以樂觀!
宇論滔滔 □ 林宇滔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副會長
訊報原文:https://www.facebook.com/sonpou/posts/pfbid0ABngfrACDZGfZ2rm32yrLVUACHR8gDWY7qKUwF1V9iBHRsYmnviRPHw9e26cLN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