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解釋專科培訓投考條件及交代專科註冊制度時間表

#林宇滔書面質詢

要求解釋專科培訓投考條件及交代專科註冊制度時間表

2019年澳門醫學專科學院成立,2022年《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生效,早前澳門醫學專科學院首次開展為住院醫生培訓的錄取而進行的醫學綜合能力評估開考。

本人收到不少有已獲本澳執業註冊醫生資格的現職普通科醫生反映,上述開考的投考要求有違反法律之嫌。首先,投考要件第3.3點要求投考人必須是「根據第18/2020號法律規定透過進行實習或經適當認可的同等培訓而取得相應資格認可證書者」,卻沒有明確指出具體引用的法律條文。再者,若當局僅承認已完成一年「臨床醫學進階實踐課程」的人士才可報考,而不承認在其他地區完成同等實習人士的資格,變相限制所有非公職醫生投考,做法不單違背成立醫學專科學院的原意,也有違反法律及歧視非本地實習醫生之嫌!
澳門直至2019年才有私立高等院校開辦本澳首個醫學院及內外全科醫學學士學位課桯,在此之前,若想在本澳行醫,居民只可在外地就讀醫科全科學士,完成實習並取得證書,再在澳門登記才可在合法醫療場所執業。當時的醫科畢業生若想進入公職擔任醫生,才需報讀政府的「臨床醫學進階實踐課程」。即使在《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生效後,外地就讀醫科並完成實習的醫科畢業生,同樣可按照該法第十七條第三、四款,申請豁免實習獲得本澳執業註冊醫生資格。必須強調,按照法律規定,完成「臨床醫學進階實踐課程」是政府對入職公立醫療機構醫生的要求,而非《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對執業註冊醫生資格的要求。

由於本澳過去多年來一直沒有統一的醫學專科培訓程序及專業資格認證制度,即使本澳居民已在外地完成醫學專科課程及實習,又或在本地私人醫院完成專科培訓及實習,都不能在本澳獲得專科醫生的資格,若要入職政府醫院成為專科醫生,也必須由全科實習醫生開始重新實習一年,再到山頂醫院的專科培訓系統實習六年且考試合格,才能成為專科醫生。就算成為了公營醫院的專科醫生,一旦離開醫院,也不能繼續以專科醫生的專業資格在私人市場執業,這是本澳專科醫療長年發展不濟的核心原因!

故此,當局今次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的專科醫生培訓開考中,若強制加入完成「臨床醫學進階實踐課程」的要求,根本就是違法地限制大量在澳門有註冊執業資格的醫生報讀專科醫生培訓的資格,與當局成立醫生專科學院的目的背道而馳!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醫學專科學院成立及開設住院醫生培訓課程的目的,應是為本澳所有公私營機構的註冊執業醫生,提供培訓成專科醫生的機會,但現時《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凡合格完成開展程序通告所規定的醫學學士學位課程,以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規定透過進行實習或經適當認可的同等培訓而取得相應資格認可證書者,可投考醫學綜合能力評估的程序。」基本上與進入衛生局普通科醫生的考核方式一致。意味著即使經《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取得普通科醫生資格認可,除了不能直接投考公職,也不能投考醫學專科學院之專科培訓,成為阻礙本地醫生接受專科培訓的不要門檻,與社會期望統一本澳醫學專科培訓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馳,當局有何法律依據,將投考公職醫生職位的要求,作為投考醫學專科學院的專科培訓的必要要求?

二、澳門醫學專科學院設有「全科實習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根據申請程序指引,申請人「凡持有全日制全科的醫學學士或臨床醫學學士學位,且完成全科範疇實習的人士,均可向衛生局局長申請全科實習同等學歷認可」,當局對於「完成全科範疇實習」有何要求和標準,會否嚴格按照《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第十七條第三、四款承認在其他地區完成全科實習的資格?

三、現時的《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仍未有專科醫生的註冊制度,當局何時會推出醫學專科醫生的註冊制度?現時即使是正在其他地區從事專科醫生的本澳居民,也無法回澳成為執業專科醫生,將來的專科醫生註冊制度會否考慮認證本澳居民的外地專科醫生資格;以及有何認證標準及機制?

(提交日期: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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