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不足政府泳池須關閉 酒店泳池卻可不設救生員?

【訊報專欄:宇論滔滔2024年8月16日】
救生員不足政府泳池須關閉 酒店泳池卻可不設救生員?
雖然筆者多次公開要求政府要立例明確所有向公眾開放的泳池均必須設置救生員,但可能大家不知道,澳門至今仍無法例明確要求泳池需設救生員,甚至政府根本沒有發出牌照恆常規管多個大型水上樂園。
奪命意外頻生敲不響無救生員警鐘?
今年8月4日,一名內地12歲男童在路環一間酒店的泳池遇溺,消防隊員到達現場檢查時沒有呼吸及心跳,送至山頂醫院經搶救後證實死亡。經司警人員調查,死者與家人入住該酒店,事發當日約下午2點20分,男童向家人表示將自行到酒店泳池游泳。大約2時27分,一名酒店男住客發現該名男童於酒店泳池底部,隨即下水拯救,並由酒店職員報警求助。
傳媒及社會對此事的討論,大部分只圍繞為何家長沒陪同小朋友等問題,對於澳門法律的缺陷幾乎未見討論,當筆者就此問題提出質詢時,收到更多的疑問是:「吓,點解澳門法律無要求酒店泳池或水上樂園需要設置救生員?」反映泳池應有救生員是共識、甚至是常識,但大部分市民根本不知道本澳法律沒有強制要求泳池運作期間必須設置救生員。
意外發生兩日後,旅遊局在公開活動回應傳媒時表示,現時酒店泳池指引是由旅遊局聯同衛生局、市政署和體育局共同制定,內容涉及硬件設施和管理要求標準,更聲稱:「酒店泳池的設施及管理標準與政府部門轄下公共泳池相同」;但當局根本並無解釋為何沒有強制要求酒店泳池跟隨政府的公眾泳池一樣,須在開放時強制設置足夠的救生員,事實上,旅遊局給酒店的指引,僅「建議」酒店泳池開放時設置救生員,以及要求酒店游泳池管理者必須清晰標示有否救生員和不同年齡使用游泳池規則等。
旅遊局指引僅建議酒店泳池開放應設救生員?
旅遊局又表示,事發後,當局派員到酒店了解事件,酒店方面沒有違反指引,它已標明泳池沒有救生員,以及16歲以下泳客需要有家長或其他監督人士在場陪同。必須強調,當局的解釋及酒店的做法只是「戴頭盔」,對保障使用者安全沒有任何幫助。相反,體育局轄下的公眾泳池則必須有救生員才可開放,更會參考內地相關單位對救生員數量、崗位佈置等設置監察守則,在轄下泳池的公眾開放時段內均安排了救生員駐場,而有關駐場救生員規範資格方面,體育局要求所有駐場救生員必須持有「中國國家職業資格游泳救生員考試」證書及相關工作經驗,以全面保障公眾安全。筆者翻查資料,客觀事實亦證明,最少過去十多年,體育局屬下公眾泳池並未有發生遇溺致命的意外(月前氹仔公眾泳池有泳客未下水死亡事件)。
更值得一提的是,過去多年亦多次出現因為政府公眾泳池沒有救生員或救生員人數不足,當局需即時關閉公眾泳池的情況,足見特區政府、至少是體育局對泳池安全及救生員重要性的重視,這方面值得肯定,但側面就直接打臉旅遊局的不重視!
法院判決指法律無要求追責受影響!
而事實上,近年本澳酒店公眾泳池遇溺致命意外時有發生,去年終審法院為一宗於2010年7月在酒店泳池發生溺斃意外的案件作出判決,一名當時22歲男子在酒店泳池及酒吧舉行的水上派對活動上遇溺,昏迷兩年後去世,死者父母向場地提供者及活動主辦方提告,最後終審法院宣判,由於夜間泳池飲酒狂歡派對屬危險活動,但泳池內沒有任何救生員或其他人士監督,閉路電視亦沒有以應有的方式運作,證明上述兩公司具有過錯,判處兩間公司以連帶方式向兩原告支付約116.8萬澳門元賠償。
同樣是2010年7月,一名香港遊客於本澳酒店泳池溺斃,雖然該酒店泳池配有一名救生員,但死者家屬指控酒店未僱用足夠的救生員,以致未有及時發現有人遇溺,最後初級法院指,由於未有任何法律規定酒店應在游泳池設置多少名救生員,指控不足以令酒店負責人承擔不作為的責任。判決明確反映本澳至今仍無立法泳池必須設置救生員,難以有效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及後,新聞報道亦見多宗酒店泳池溺斃意外,只是都未獲政府及社會重視,最後不了了之!
指引有詳細標準卻非強制 有救生員都標示無
翻查資料,現時本澳沒有法律要求所有向公眾開放的泳池必須配置救生員,酒店泳池只按照《關於酒店泳池的指引》規範,雖然酒店有遵守指引的義務,卻沒有罰則。再者,根據「指引」第6點,規定酒店「必須」制定游泳池安全管理及游泳池使用規章,以及游泳池救生應急方案等,但在設置救生員方面卻只是「建議」,包括建議在游泳池開放時間內設置救生員,建議水面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配備救生員2人等,為「戴好頭盔」不少酒店就算有救生員,都會在泳池設警示:「本泳池不設救生員」。
最令筆者擔心的是,很多人將目前大型渡假村的水上樂園,視為酒店屬下泳池,認為屬旅遊局監管。但事實上,由於按照本澳法律,旅遊局只規管酒店屬下泳池(一般是大型渡假村酒店緊接的泳池),意味本澳多個大型渡假村的水上樂園,如漂流河、水上滑梯等水上樂園設施,大部分不屬酒店泳池,故其不屬旅遊局規管,也不需要遵守旅遊局的《關於酒店泳池的指引》!
水上樂園無皇管受傷追責難上加難!
過去就曾經有使用者投訴在使用渡假村屬下的水上樂園設施時受傷,但旅遊局卻表示除酒店內的泳池外,大型渡假村內的水上樂園設施非酒店直接營運,不屬該局規管範圍。
參考鄰近的香港,法律規定任何住戶數超過20戶,或向公眾開放的泳池開放時均需最少2名符合資格的救生員在場當值。澳門以旅遊業作為龍頭產業,政府亦經常強調本澳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定位,每年吸引上千萬的旅客來澳,但在社會及本人多年來的追問下,政府至今對強制要求向公眾開放泳池設置救生員仍置若罔聞,更無立法時間表,在旅遊休閒設施和項目高速發展的情況下,法律法規未有及時跟上,實在難以保障居民、旅客及公眾的安全,更損害了本澳國際旅遊休閒中心的聲譽。
每一條性命都是最珍貴的,在本澳酒店多次出現遇溺致命意外的教訓下,特區政府有必要向公眾交代,為何至今仍不對《關於酒店泳池的指引》作出修訂,強制要求本澳所有酒店泳池開放期間必須設置救生員而非目前的建議?考慮到指引沒有法律強制效力及具阻嚇力的罰則,當局應交代會否盡快立法,明確酒店泳池、水上樂園及所有對公眾開放泳池均必須設置足夠的救生員才能對公眾開放!
市署僅按組織法定期檢測向公眾開放泳池水質
除要強制設置救生員外,由於法例的缺陷,現時本澳的大型遊樂設施,包括大型水上樂園等,政府均沒有要求其獲得牌照才可經營,以及接受恆常監管。以水上樂園為例。除市政署會按組織法第五十六條化驗處的職能:「監察公共泳池、向公眾開放的私人泳池,以及海灘的公共沖洗間及泳灘的水質」外,基本就屬無皇管。
但值得留意,筆者發現市政署在實驗室資訊頁面中陳述:「化驗處持續監察由政府管理的公共泳池以及向公眾開放的私人泳池之水質,包括設於酒店及屋苑的泳池等。按照衛生局《人工游泳場所安全衛生指引》之水質監測項目,定期抽取池水檢驗並採用國際標準分析方法進行微生物及化學等方面的檢測,以了解泳池水質的一般衛生狀況,保障泳客健康。」更在後文特別加上:「除水質檢測之外,亦定期到各泳池場所巡查,以了解泳池設施的日常管理情況,確保泳池場所之設施管理符合基本衛生要求。」對化驗處如何定期巡查了解設施等,當局沒有提出遵從的法律條文及標準。
現時本澳對於博企的大型水上樂園,僅靠2014年工務局制訂的《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規管其設計、興建和驗收,再由第47/98/M號法令《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又稱:「行政條件制度」)中「向公眾開放的娛樂場所或中心經營的娛樂活動」監管,但相關設施僅須在營運前向市政署申請「預先許可」,甚至不需申請准照,也沒有法例明確規定相關場所的恆常巡查及監管,規管力度嚴重不足,早就應作修改,一併恆常規管包括水上樂園的所有大型遊樂設施。
2017年諮詢行政條件制度至今無下文!
事實上,在社會及筆者多年推動下,政府早在2017年底,已就「行政條件制度」進行公開諮詢,當中就包括遊樂設施的明確發牌監管,只是僅聞樓梯響,至今仍無任何下文及時間表。
但本澳作為國際旅遊城市,更自我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每年吸引數千萬旅客,強制所有向公眾開放泳池須設救生員,明確發牌恆常監管越來越多的水上樂園及遊樂設施,不單是刻不容緩的安全保障,更應是負責任政府及官員應有之義,筆者不想再見更多的人命傷亡代價,才換來一紙法律的修改!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副會長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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