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宇滔書面質詢
應檢視新升降機法執行及完善保養檢驗機制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及相關配套法規於今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實施,責任人(即管理公司、業主會或場所經營者等)必須為升降設備作登記,還須與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簽訂聘用合同,分別負責升降設備的保養及檢驗,確保設備得到日常保養維修及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檢驗。升降設備經檢驗核實符合法定技術規範、質量保證準則和安全條件後,由檢驗實體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
新法亦對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人員組成作出規範,保養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升降設備檢驗業務,而檢驗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亦不得從事升降設備保養業務。此外,檢驗實體的指導技術員及檢驗技術員,均不得兼任其他檢驗實體的技術人員。根據土地工務局的註冊資料,現時本澳的升降設備技術員共135名,保養實體有39家,檢驗實體只有6家。今年3月曾有物管業界公開表示關注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名單及檢測價格,指本澳電梯數量多達9,000部以上,擔心市場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而且當時未公佈的檢測價格,對於分層建築物已通過的本年度預算,擔心對營運成本造成的影響。冀政府盡快推出有關指引及流程,以釋除各方的疑慮。
直至近日有不少居民反映,現時要獲得升降機「檢驗合格聲明書」的檢驗費用高達六、七千元,雖然認同政府加強規管可以確保升降機使用安全,但高昂的費用實在令居民難以負擔。再者,根據新法的過渡規定,由法律生效之日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須自該日起三年內進行必要改善,如在時間內未完成必要改善,定期檢驗須改為每八個月一次,直至完成所有改善為止,擔心費用如無底深淵將難以估計。本人在法律討論階段已一直強調應沿用過去保養、檢測配合政府抽檢的機制,儘快推動升降機設備強制年檢;亦堅持反對法案提出的「保檢分家」機制,正正就是因為擔心會出現人手不足,又或令升降機保檢成本大增的情況。
本澳有不少升降機已超過二十年,即使維修保養亦難以達到新法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至少需要更換部分零件才能達到要求。根據新法,在不影響升降設備的原有特性或設定的情況下修理或更換零件或部件,視為維修工作。如升降設備整體、其零件或部件的替換對升降設備的原有特性作出改變,則視為更改工程;採用新技術及新材料以局部或全面改善升降設備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和安全性,亦視為更改工程。根據第18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樓宇維修資助及無息貸款計劃規章》只有保養或維修的工程才可獲政府資助及貸款,對於老舊、不符合現時技術及有更新必要的升降機卻沒有任何資助,有關費用可達數十萬元;只有更換原升降機相同的零件,才能獲得資助,但更換相同舊款式的電梯零件並非長遠之計,令居民陷入兩難局面。
為此,本人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截至目前(2024年9月27日)當局公佈的升降設備技術員共135名,保養實體有39家,但檢驗實體只有6家,加上檢驗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升降設備保養業務,檢驗實體的指導技術員及檢驗技術員更不得兼任其他檢驗實體的技術人員;而曾為升降設備的設計者、生產商、供應商、安裝商工作或曾在保養實體任職者,自不再擔任有關職務之日起一年內,亦不得作為指導技術員或檢驗技術員參與由該等實體設計、生產、供應、安裝、維修或保養的升降設備的檢驗或調查工作,升降機業界、社會及物管業界均表示,按現時檢測實體的數目,肯定不可能對全澳多達9,000部以上的升降機設備依時、依法作出年檢,當局最初為何會認為及承諾市場會有足夠的檢驗實體及檢測人員可供應?當局有否預計可滿足市場需求的升降機檢測實體及檢驗枝術員數量?當局有何實質補救措施確保市場有足夠的升降設備檢測實體,以及檢驗指導及檢驗人員以回應市場需求?
二、在立法會細則性討論該法案時,政府曾表示「強制要求對升降設備每年一檢,若以年檢費三千元作計算,由大廈業主共同攤分檢測費,相信不會對居民造成太大負擔。」但實際上居民卻反映現時的檢驗費用高達六、七千元,較原來年度檢測費一千五百元大增逾四倍,若再加上每年的恆常的維修保養,升降機的保檢成本比新法實施前已大幅飆升,為何現時升降設備檢測價格較立法時預計增加一倍,有誰需要對政策失誤負責?當局有何實質措施將檢測費用及居民負擔減到最低?
三、本澳有不少升降機已超過二十年,設計陳舊或缺乏零件根本難以作出維修或更換,法律規定三年內不作更新或需要將一年一檢減至八個月一檢。現時第18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樓宇維修資助及無息貸款計劃規章》,其資助及款項等一直可用作更換電梯,但本人收到不少管理機關或住戶反映,4月後的電梯更換資助突然受到拖延,上述計劃甚至不能作資助更換電梯之用,令大量用作提升電梯安全的大廈更新電梯工程計劃胎死腹中。當局會否修訂第18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樓宇維修資助及無息貸款計劃規章》並設立追溯期,確保所有大廈升降機維修或更新工程能按政策原意獲得資助,減少法律實施對居民的衝擊?
(*提交日期:202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