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宇滔書面質詢
關於商號之疫情援助查核及返還事宜
在2020至2022年間,因應新冠疫情對本澳經濟環境的影響,政府分別推出多項經援措施,減輕疫情對民生的影響,其中包括《僱員、自由職業者及商號經營者援助款項計劃》(下稱:「援助計劃」),「援助計劃」包括了對商號經營者的援助。
以2021年為例,根據財政局發佈的新聞稿,「商號經營者」援助規定:「在財政局登記的所得補充稅納稅人,不包括非澳門居民,如果其經營的商號於2020年度所得補充稅申報營業結果為沒有盈利,將按商號最近三年度申報的經營成本平均值的百分之五計算,發放每人最少10,000元、最多200,000元的援助款項。」而且政府為解決居民的燃眉之急,加快簡便發放安排,商號受益人毋須申請,援助款項將由財政局在核實受益人的資料及資格自行發放。
在2022年同樣地,財政局公佈「如其經營的各商號於2021年度所得補充稅申報的營業結果的總和非為盈利或為盈利但金額不超過600,000元,將按其符合發放條件的商號2019至2021年度申報的經營成本平均值加總後的百分之十計算,發放每人至少30,000元、最多500,000元的援助款項。」新聞稿只強調,會按照報稅資料自動發放援助,且如果在六個月內結業或不以合理理由解僱本地僱員,須全部或部分返還已收取的援助款項,並未提及其他注意事項。
但有不少商號反映近期陸續收到財政局通知,要求商戶提供資助當年的全部單據及資料以證明其符合報稅內容,但因事隔數年,加上政府提供B組報稅選擇的主因就是理解商戶無法收集及提供全部單據,商號只能盡量提交手上所有單據;但商戶最後獲回覆指經核查受益人資格後,「因未能提供充足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受益人相關年度所得補充稅申報資料的真確性」,故不符合獲發援助款項的要件,商號須返還已收取之援助款項。
商號無奈指出,選擇申報B組所得補充稅的原因,就是因公司缺乏完整系統的帳目及單據等資料,B組報稅僅需簡單填報當年總收入及開支等基本資料就可。再者,今次財政援助是當局根據相同資料自動發放援助金,當局亦沒有提醒或強調商戶需要保留營業單據,卻在過去兩、三年後的今天才要求查帳,未能提供所有詳細收據甚至需要返還所有款項,而且行政法規更規定受益人須自接獲返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款項,否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本人必須強調,若當局發現接受援助的商戶屬「空殼公司」,又或以提供虛假文件或作虛假聲明的方式騙取資助,當局理應依法處理及收回援助款項。但由於今次援助是根據商戶年前報稅標準自動發放,而非商戶自行申請,加上當局數年後才突然要求商戶提供當年營運所有單據以證日自己的報稅資料準確,既不合理,亦不依法。
因為按照援助相關的行政規則,當局是否發放援助的標準是商戶的報稅資料,若當局對相關的報稅資料有質疑,應該按照稅相關稅務規定要求對商戶進行重新評稅,而非在上述報稅資料已獲確定後,突然在事後數年要求商戶提供當年的所有單據。
商戶無奈指出,疫情至今一直正常開門做生意,收到援助款後,已盡最大努力維持經營,就算生意經營不景,但堅持沒有解僱本地僱員以符合援助要求,與員工共渡時間,在現時經營環境仍然極為困難下,政府今次做法無疑是「雪上加霜」,只會加劇本澳結業潮,令商戶對澳門未來營商環境更為看淡!
為此,本人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近日財政局要求獲部分在疫情期間收到經濟援助資助的商戶提交當年所有單據等帳目資料,更以未能提供充足之證明文件,重新估計其營業收支為由,要求商戶須返還已收取的全部或部分之援助款項。根據第39/2021號及第33/2022號行政法規,發放援助的條件是根據商號之前遞交的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發放方式是經財政局核實受益人的資料及資格後發放援助,意味而在財政局已確定商戶提交的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的情況下,即使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當局有職權核實援助款項受益人的資料及資格,但有何依據超越該行政法規列出的要件,重新估算其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的收支資料?
二、根據當局在宣傳「援助計劃」時發佈的新聞稿,僅提及「如果在六個月內結業或不以合理理由解僱本地僱員,須全部或部分返還已收取的援助款項」,卻並未提及其他須要返還款項的要求,尤其是在當局核查時需提供詳細帳目,根據《行政程序法典》公共行政運作的總原則,明顯不符合「適度」、「善意」、「與私人合作」、「作出決定」及「非官僚化」等原則,若當局在公佈行政法規時已計劃日後會作出抽查,為何未有及早在新聞稿提及將來會有抽查機制,甚至加強宣傳提醒獲資助的商戶保留資料?
(提交日期: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