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冀釐清私企執行新冠疫苗接種指引之問題
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工事務局
黃志雄局長鈞鑒:
衛生局於9月13日發出「編號:041.SS.GL.2021《關於工作人員接種新冠病毒疫苗及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指引》(下簡稱「指引」)」,要求所有「工作時須與服務對象接觸,或在有其他人的密閉空間工作,因而容易在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傳染給他人者,若未接種新型冠狀病毒疫苗,則應至少每7天接受一次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
而行政公職局則於9月14日發出「編號:0190/SAFP-DRTSP/OFC/2021《公務人員接種新型冠狀病毒疫苗》指引性傳閲公函(下簡稱「傳閱公函」)」,其中第二點列明:「於2021年9月27日起,所有公務人員進入工作場所,須出示已接種新型冠狀病毒疫苗的證明,或出示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七天內結果為陰性的證明。因未能出示上述證明而缺席上班者,有關的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
衛生局與 公職局發出上述指引後,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並質疑特區政府變相「逼針」,有違行政長官賀一誠於去年12月20日公開承諾「本澳新冠疫苗接種是自願和可選擇」的原則。本會亦已去信衛生局要求修訂確保「本澳新冠疫苗接種是自願和可選擇」的原則。
必須強調,本會一直認同推動全面疫苗是主動對抗新冠疫情的唯一有效辦法,而透過接種新冠疫苗接種,不單可減少感染機率,更可避免出現重症和死亡,對接種者及家人帶來保護。本會一直認為,政府應該通過客觀科學的數據發放和教育,推動和鼓勵市民自願接種、提升接種率,減少「疫苗猶豫」,但前提是必須遵從特區政府一直強調「本澳新冠疫苗接種是自願和可選擇」的原則。
但在衛生局推出「指引」,以及公職局及後發出「傳閱公函」後,本會已收到眾多公務員質疑公職局的「傳閱公函」並未依法闡明其法律理據,本會亦絕不認同公職局所指:公務員若未接種疫苗或提供七日內有效核檢證明,將會被視為「不合理缺勤」的法律觀點。為此,本會已發函要求就此公開解釋其法律依據。
與此同時,本會亦收到有不少機構、學校及中小企業等僱主和僱員反映,指該「指引」的要求過於空泛,根本涵蓋所有僱員,但「指引」並未有細則規定,憂慮如果要強制落實「指引」變相「逼針」,不單會引起僱員的反感,更肯定會對早已因疫情崩緊的勞資雙方的關係帶來更大的衝擊!
由於「指引」僅要求:「各公共及私人實體須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身的員工或受監管機構的員工落實上述指引作出相應安排。」並沒有提出具體可行的執行辦法,或明晰當僱員因個人心理或生理原因不適合接種疫苗時,倘若以核檢費方式代替,有關費用應如何分攤?若不執行「指引」,僱主又擔心僱會觸犯《傳染病防治法》,令僱主變成磨心!
為此,本會期望 貴局按職責協助釐清廣大僱主的上述疑問與衛生局作溝通,並在符合《勞動關係法》的框架,以及恪守行政長官賀一誠於去年12月20日所公開承諾的「本澳新冠疫苗接種是自願和可選擇」的原則下,為本澳企業權構等提供清晰可行又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執行指引」。
敬賜候覆,如蒙答允,不勝感激!
順頌
鈞安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2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