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代薪」?要求政依法審查交待如何保障員工權益

本辦事處收到博企員工反映,公司提出以股票代替薪金出糧,包括中級管理層(經理級被要求以股票代替一成薪金)在內都被要求「自願」簽署相關協議,否則不能離開會議室,不少員工、尤其基層員工向我們查詢和表達憂慮。

綜合法律條文及政府政策,我們就此問題提出幾點意見和疑問,希望各博企認真反思社會責任,並要求政府及勞工局依法主動跟進,保障員工的權益不受影響!

1)「以股代薪」是否合法?
《勞動關係法》第63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報酬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支付。」、「報酬得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支票或以僱員名義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存款等方式支付,但該等支付方式對僱員收取報酬產生嚴重或難以克服的困難者除外。」

.從法律條文上,並不容許以股票代替法定貨幣作為工作報酬。

2)「以股代薪」要2023年才能兌現?
《勞動關係法》第62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 「僱主有義務定期及按時支付基本報酬。」、「僱主如因歸責於本身的理由,未能按時讓僱員取得其基本報酬,僱主則構成遲延。」

而根據相關協議書計劃內文:「2022年6月至12月的工資,以5月11日XX(編註:該公司名)的股票收市價計算(編註:4.57),「所有股份將於2022年12月31日歸屬予員工」(因公眾假期,實為2023年1月3日)
意味着員工要在明年才能收到之前六個月的工資,不單可能違反第62條涉嫌「拖糧」,而且更可能因股價浮動(5月24日收市價為4.2)出現變相減薪。

.從法律條文上,以明年才能收取的股票抵扣薪金並不符合法律。

綜合上述兩點,今次「以股代薪」涉嫌違反《勞動關係法》第62條及第63條有關「拖糧」及「支付方式」的條文,在法律上是變相「減薪」。

3)只要員工「自願」簽署「以股代薪」協議就無問題?
基於「以股代薪」實際上有機會構成減薪,《勞動關係法》第 59 條第 5 款規定:「僅在雙方書面協議下方能降低基本報酬,僱主於十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後該協議方產生效力。」

.故即使員工「自願」簽署「以股代薪」協議,若博企沒有依法按時將協議通知勞工局,有關協議仍屬無效!

4)必須指出,作為博企頂層、甚至擁有一定股份比例的管理層,在艱難環境下自願「以股待薪」、甚至減薪,展示與公司共渡時艱的決心是常見做法,但若要求中層管理層同意以明年才能收到的股票取代一成的「基本薪酬」,其合理和自願性難免被質疑,也會令基層員工擔心所有員工今後也可能被「以股代薪」。

再者,目前六大博企賭牌在今年6月26日到期,就算按政府計劃順利延期,賭牌也會在今年底到期,根據網上流傳的協議,「以股代薪」股票要2023年1月3日才能歸屬員工,有關做法實在有將員工綑綁賭牌競投之嫌,倘若此例一開,不排除其他博企仿效,將損害數以萬計員工的利益,甚至會影響特區政府在後續賭牌競投的自主性。

更諷刺是,博企正申請將賭牌延期至今年底,並須按政府要求支付數千萬起的銀行擔保,以確保倘未能成功投得賭牌的情況下,博企會履行對其僱員的付款責任。我們在此公開要求勞工局必須要嚴格按照《勞動關係法》審批倘有博企送交當局的「以股代薪」的協議,特區政府也有必要將執行有相關做法的博企賭牌延期申請作出整體考慮,包括保障員工的銀行擔保金額是否足夠,以便確保符合《勞動關係法》第 70 條第 7 款的規定,確保僱員權益得到有力保障,並必須就此向公眾清晰表態!

澳門博彩業開放近20年,六大博企累計獲得數以千億計的盈利,倘因2年疫情的短期虧損就「以股代薪」,博企的社會責任何在?

澳門人會看在眼裏,記在心裏!👀

#以股代薪 #博企 #社會責任 #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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