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統一各部門招標程序及落實標書全面網上公開
日前交通事務局就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普通准照公開競投進行開標,但有份參與投標的公司反映當局整個開標過程安排混亂,包括在當日未能完成開標程序,並在相隔兩日後繼續開標程序時,沒有向現場所有持份者公開宣佈「封標」及解封;有六份原已在開標首日被接納的投標,在重開會議後突然被改「不被接納」,投標平均價亦因此降低了20萬元,同時開標委員會更拒絕投標人仕查閱相關的公司標書內容;本次招標中沒有檢察院代表出席,投標人士質疑若局方在招標過程中出現錯誤或瑕疵,以現時的上訴機制根本難以確保當局能夠依法修正問題。
根據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如擬取得之財貨及勞務之估價超過澳門幣五百萬元,則在開標時,必須有葡萄牙共和國助理總檢察長或其一名代表出席。」按現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規定,財貨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的士准照」 是財貨的一種,其准照是一種無形的服務,故此是次的士招標屬可推類適用第63/85/M號法令。再者,是次的士招標的投標價金只規限出底價為澳門元250萬元,而沒有定出上限,故此估算標價金當然會有機會超過澳門幣500萬元,而事實上亦有投標價格高於澳門幣500萬元。
現行用作規範公共採購的法律法規大多已超過30年,不少條文內容明顯與社會脫節,影響行政效率,亦容易成為不規則行為的溫床。然而,按照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第十條第一款「招標係以承投規則及招標方案為依據,自招標公告公布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應將承投規則及招標方案置於進行招標程序之部門總部內,供有興趣者查閱。」此條文已明確了承投規則及招標方案並非機密,亦非僅供投標者知悉的文件;再者,同條第三款亦規定:「有興趣者得索取供查閱的資料經適當認證之副本,但須支付一定款項。」法律清晰指出招標文件是可供任何有興趣的人士查閱,法律僅要求有興趣人士索取經認證之副本須支付相關工本費。
因此,政府已於2021年建立「政府採購資訊統一公開平台」,方便公眾瀏覽相關採購資訊,其後的確有不少部門將電子版詳細標書上載至該網站,但仍有個別部門沒有將詳細標書上載到網上。2024年度的運輸工務範圍施政方針更指出「已於2023年第一季針對大型公共工程推行線上購買標書,系統配合一戶通功能作身份識別工具,連結支付和線上下載標書等功能。」如公共建設局的招標文件系統亦限制了只有工務局註冊編號的公司才能購買標書,根本不是從資訊公開透明的原則改善有關程序。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日前交通事務局的「的士准照」開標過程被指安排混亂,包括在首日未能完成開標時沒有公開宣布封標,再開標時亦沒有公開宣布解封,以及有六份原已被接納並公佈投標價的投標之後突然被改不被接納,以上做法均有違一貫開標程序的做法,政府有何機制確保統一所有部門有的招標及開標程序,並向公眾公開交待及說明?會否要求所有部門在開標前向參與者詳細說明有關的開標程序的步驟及權利,避免因資訊不透明而引起不必要的不公或誤解?
二、是次「的士准照」開標事件,有意見批評「聲明異議」及「必要訴願」均由交通局負責處理,難以自我監管,當局會否檢討有關機制?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如擬取得之財貨及勞務之估價超過澳門幣五百萬元,則在開標時,必須有葡萄牙共和國助理總檢察長或其一名代表出席。」是次的士招標的投標價金只規限出底價為澳門元250萬元,而沒有定出上限,而事實上亦有投票價格都高於澳門幣500萬元,是次「的士准照」為何沒有檢察院代表出席?政府會否明確要求所有部門當招標估價超過澳門幣500萬元時必須有檢察院代表出席?
三、2024年度的運輸工務範疇施政方針指出「已於2023年第一季針對大型公共工程推行線上購買標書,系統配合一戶通功能作身份識別工具,連結支付和線上下載標書等功能。」政府各部門對於招標文件的定價有何標準?必須強調,除非另有保密規定,法律規定招標部門「應將承投規則及招標方案置於進行招標程序之部門總部內,供有興趣者查閱」, 以及「有興趣者得索取供查閱的資料經適當認證之副本,但須支付一定款項。」意味當局不應限制查閱標書人士的身份,且只有在有興趣者要求索取「經適當認證之副本」才須繳付費用。為何工務部門不是將所有公共工程招標文件直接放到網上,方便公眾及所有投標人查閱,而是浪費公帑資源建立標書採購平台?為配合特區政府提出電子政務、全面提升公共招標的透明度,以及減省中小企競投政府標書的成本,政府會否制訂統一指引,要求所有公共部門進行招標時必須將招標文件全文上載至部門網站?
(提交日期:202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