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完善交通意外傷者醫療墊支機制及檢討汽車第三者民事保險

促完善交通意外傷者醫療墊支機制及檢討汽車第三者民事保險

根據第57/94/M號法令第一章第一條:「機動車輛及其掛車,須在被許可之保險人處設有在其使用過程中對第三人引致損害之民事責任保險後,方得在公共道路通行。」由於本澳法例規定機動車輛必須購買強制保險,一般因交通事故而對第三者造成損害,在原則上已得以保障。然而,在實際操作上,因保險公司處理賠償耗時費日,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即傷者)必須自行墊支額醫療開支。倘若受害人的經濟狀況薄弱或嫌及較大額醫療費用時,受害人將遭受沉重的身心壓力,甚至有因無法支付費用而影響治療的情況。

近日,正正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向本人反映,在斑馬線上步行過馬路時,不幸被私家車撞倒受傷,送院後竟因無法支付費用而耽誤治療。據了解,在事故發生後,涉事車主已將賠償責任轉至保險公司跟進,而保險公司明確明示待傷者完成治療及出院後,方能進行賠償計算和處理。由於受害人屬於經濟困難的獨居長者,難以負擔相關費用,故遲遲未能進行手術。在本澳這種福利保障較為健全且相對富裕的社會,發生上述事故實在令人震驚。

按照治安警察局就處理準公罪交通事故 (過失傷人)的指引,現時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若屬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情況(即俗稱「半公罪」),必須由被害人 或具告訴權之人提出才會進行刑事程序。倘肇事各方達成和解,可自行協商賠償事宜或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當中,倘雙方未達成和解而進入司法程序,被害人即傷者必須等待相當長的時間,而保險公司一般都要待傷者完成治療及司法判決完畢後才會賠償相關的醫療費用。

因此,即使本澳雖然已有法律規定強制保險,且另有「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針對在無法知悉責任人或不存在有效的保險保障,又或者保險人破產等等情況下,對事故的受傷人作賠償。但目前仍未有任何機制針對經濟能力薄弱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作出支援,尤其是處理在治療期間就必要醫療費用之開支。必須指出,上述的情況無疑更為常見及緊急。

其實早於2014年,社會已有意見促政府設立「保障基金」,以墊支方式援助交通意外傷者承擔醫療費用。金融管理局亦在當年回覆議員的書面質詢時提及:關於向有經濟困難的受害人墊付特定期間的醫療住院開支,當局同意有關方向,將很快向上級呈交相關草案,可惜至今十年過去,仍未有下聞。參考香港設有「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如受害人死亡)提供經濟援助,該計劃在1979年已實施,本澳已不可再拖延,政府必須盡快研究並推行同類措施。

此外,第57/94/M號法令「修正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已立法多年,只在2007及2011年作小幅修改,當局應及時檢討及改善。當中,第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汽車民事責任保險的最低金額表」,規定集體貨運重型車輛的保險金額為每起事故400萬,相關金額訂立已13年,難以追得上旅遊業發展,業界亦多次建議政府調升保額。參考2016年本澳同安街曾發生的旅遊巴嚴重事故,引起32名旅遊巴乘客受傷,其中3人重傷,據了解相關費亦遠超第三保的限額,多宗事故均反映法定的強制保險額應及時調整。另外,2016年在沙梨頭海邊街曾發生貨車撞斃女學生的不幸事件,當時司機與家屬達成賠償協議,金額為300萬元,因本澳規定輕型機動車輛的最低保額只有150萬,餘額只能由涉事司機分期賠償,反映法律失去原有保障第三者及分攤駕駛人士風險的原意。

為此,本人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金管局在2014年曾表示同意向有經濟困難的受害人墊付特定期間的醫療住院開支的政策方向,並會制度相關草案,請問當局現時的進展如何?當局會否推出類似香港「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支助措施?

二、根據現行「汽車民事責任保險的最低金額表」及法例,僅要求輕型摩托車投保額為每起事故75萬,重型摩托車及私家車每起事故150萬、的士及供出租汽車每起事故300萬、集體貨運重型機動車輛每起事故400萬、集體客運重型機動車輛每起事故400萬及其每名乘客20萬,數額不單遠較香港汽車第三保規定的最低保障1億元為低,亦13年未作調升,遠遠落後社會發展水平,且在眾多司法實踐中也發現上述金額遠低於實際的賠償額,令到法律失去原有保障第三者及分攤駕駛人士風險的原意,當局會否盡快調升金額,並引入定期檢討機制?另外,法規亦要求集體客運重型機動車輛為乘客購買保險,每名乘客每起事故的保額為20萬,請問當局有無嚴格要求旅遊巴購買相關保險?

三、第57/94/M號法令「修正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已立法多年,只在2007及2011年作小幅修改,針對不少投保人士反映經常遇到拒保及保險選擇少,又或難以投保較高保障金額及墊底費過高的問題,質詢當局沒有依法作出監管。近年當局是否收到不少類似的投訴,當局會否修法以更好保障投保者的權益,確保強制保險運作正常?

(提交日期:202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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