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交代食安事件的處理標準及資訊發佈機制

#林宇滔書面質詢

促交代食安事件的處理標準及資訊發佈機制

日前本澳發生多宗懷疑集體胃腸炎不適事件,9月1日市政署發佈消息,指市政署於8月31日分別接獲衛生局通報及市民報稱共三宗懷疑集體胃腸炎不適事件:第一個群組於8月29日晚上進食購自某中式食店的外賣,另外兩個群組於8月30日中午到該食店的分店進餐,三個群組共16人均進食了同一款食品後陸續出現噁心、腹痛、腹瀉等症狀,經衛生局流行病學調查認為事件較大可能由細菌性病原體引起。市政署接報後到涉事場所及其食品加工廠進行調查,現場發現食品製備流程存有食安風險,並勒令涉事場所及要求全線各分店即時暫停供應懷疑涉事食品。

上述三個群組的進食時間分別是29日晚及30日中午,而本人亦收到兩名居民反映,他們來自上述中式食店的集體胃腸炎事件的兩個不同群組,但他們的情況卻未有公佈。第一位反映的居民,其一家人於30日晚上曾到上述的中式食店用餐,其後多人不適,嚴重的更需住院留醫,居民於9月1日向市政署反映情況及紀錄個案,期間更發現直至9月1日仍有其他食客出現腸胃炎之類的情況,質疑有關部門沒有盡早公佈消息及勒令該食肆暫停營業,導致之後陸續有更多食客「中招」。居民質疑不無道理,因翻查資料,市政署過去的公佈的確比今次更早。以去年9月7日市政署公佈的集體胃腸炎不適事件為例,食客的進食時間是前一日的中午,而且也是透過衛生局通報,市政署只用一天時間便公佈情況。另一位反映的居民則表示,其一家八口於8月31日早上到上述中式食店用餐,當晚已陸續出現症狀,直至9月1日看到新聞後才發現有可能是集體胃腸炎事件,於9月1日晚上到醫院就診。

9月2日市政署再公佈一宗懷疑集體胃腸炎不適事件,涉及兩個用餐群組共8名患者,於8月30日晚上在一間日式食店用餐,並於翌日起陸續出現腹痛、腹瀉、發熱等症狀。市政署在涉事場所抽取食品樣本作檢驗,並發現整體環境衛生欠佳,食材管理不當,因此要求場所暫停營業,直至通過複查複檢為止。

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九條第一款,如存有食品安全風險,市政署須按風險的程度和範圍,命令單獨或一併採取下列預防及控制措施,包括:清潔、消毒或改善有關地點、場所、設施、設備或工具;召回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暫時禁止或限制生產經營及使用;暫時停止場所運作;封存;保全性扣押;銷毀,但以採取其他措施不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者為限;作出其他消除或減低食品安全風險的特別處理。

為此,本人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為何9月1日公佈的涉事食店只需暫停供應懷疑涉事食品,但9月2日公佈的涉事餐廳則需暫停營業直至通過複查複檢為止,有關部門按照什麼原則或標準判斷是否需要暫時停止經營,會否公佈相關標準避免公眾的誤解?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採取本條所定各項措施(即第九條第一款)時,須遵守必要、適度及與既定目標相符的原則,有關部門有何標準或原則判斷需採取哪些措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二、關於上述中式食店的懷疑集體胃腸炎不適事件,除了市政署公佈的三個群組共16人外,本人亦收到來自同一事件兩個不同群組的兩名居民的反映,市政署公佈的新聞應未包括他們兩個群組,意味受影響的居民數目可能遠超公佈數字,有關部門未有完整公佈或及時更新情況的原因為何?當局有否及何時掌握涉事問題食品的銷售數量,有否嘗試主動作出追踪,盡量降低事故的影響?為確保公眾利益及知情權,當局會否檢討有關機制,確保充足食安風險資訊及時和準確獲得公佈?

三、近日涉及兩間食店的懷疑集體胃腸炎不適事件,由第一個群體的進食時間到市政署發佈消息,均至相隔兩天。以中式食店的個案為例,第一個群組於29日晚上進食,市政署於8月31日才接獲衛生局通報,於9月1日約下午兩點才發佈消息,事故橫跨三天,難怪居民質疑公佈及採取措施均太遲,導致事後有更多居民因不知情而中招,而且到9月1日仍有食客疑似在同一食店「中招」,或者有居民「中招」後未能及時發現是集體胃腸炎事件,為何市政署到31日才接獲衛生局通報,市政署是何時到場調查及涉事食品是何時暫停供應?有關部門有否檢討協調機制,遇到食安情況如何第一時間公佈及儘快採取措施處理,盡快減少食安風險以避免再有其他受害者出現?

(提交日期:20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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