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意外揭示非法工作不執法 不要讓澳門成為口號之都

【訊報專欄:宇論滔滔2025年2月28日】

拍攝意外揭示非法工作不執法 不要讓澳門成為口號之都

二月廿四日下午,有內地劇組在本澳拍攝汽車追逐戲時發生意外,一輛汽車在撞向行人道的欄杆後懷疑失控衝落旁邊一段石級,導致同一劇組的十二名群眾演員受傷,年齡由五歲至六十一歲,有四名為小童,當中一名五歲男童和一名四十二歲女子為本澳居民,九人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一人持新加坡護照。而肇事汽車的六十二歲男司機為內地人士,警方在當日事發後表示,肇事司機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內地駕駛執照,於當日入境澳門,根據「駕照互認」的規定可以在澳合法駕駛;翌日治安警在記者會上回應傳媒時表示,經諮詢勞工局意見,因有關劇組已獲批來澳拍攝,劇組隨行成員不視為非法工作。至於是否所有表演團體、拍攝團隊等獲得拍攝許可後,非本地成員都不涉黑工及過界勞工?治安警表示根據勞工局回覆相關情況不視為非法工作。

政府中止拍攝許可竟聲稱拍攝許可等於工作許可?

對於今次事故,文化局於廿五日晚發新聞稿回應指,早前文化局與有關職能部門及拍攝單位代表召開技術會議,會上相關部門已明確表示於該地點進行車輛飄移的拍攝方案是不具條件,拍攝單位代表知悉審批部門的意見。綜合各部門的意見,由於該拍攝項目涉嫌對公共秩序、安全或安寧明顯造成滋擾,文化局隨即發出中止該項目的拍攝許可通知,拍攝單位現時不可在澳門進行該項目的拍攝活動。就事故過程中對公共設施所造成的損壞,有關職能部門將作後續跟進。

另外,對於肇事車輛在拍攝期間撞欄並衝出封閉路段跌落樓梯路段會否構成危險駕駛,治安警表示,由於劇組已取得拍攝許可,相關路段已封路,按照目前情況暫不具備檢控條件,但治安警翌日在例行記者會回應傳媒時強調:局方認為有關路段路窄彎急,不適合高速駕駛。在事前的跨部門協調會議上,警方已要求劇組安全拍攝,禁止危險駕駛,並明確不同意劇組的拍攝計劃,但拍攝時劇組沒有遵守相關要求。警方已將劇組未遵守要求的情況通報文化局。

意外揭非法工作、拍攝審批及跨部門問題

筆者認為,今次意外,揭示了三大問題。首先,政府當局顯然從未認真思考如何確保外來團隊來澳拍攝的人員,如劇組、司機演員及臨時演員等均符合本澳的勞工法例,有合法的工作身份,不單嚴重侵害本地人的就業權益,更重要是就連拍攝團隊人員本身的勞動權益,由於工作身份不符法律,工作人員萬一出現意外,極可能不受任何保險保障,甚至不幸發生意外對本地居民造成的傷害同樣不受保,若劇組不負擔責任,澳門居民申訴無門,肇事車主就可能無辜為事件負全責!

事發當日治安警表示肇事司機按「駕照互認」可以在澳合法駕駛,翌日治安警在記者會上更回應傳媒時表示,經諮詢勞工局意見,因有關劇組已獲批來澳拍攝,劇組隨行成員不視為非法工作。當局的回應實令筆者大為驚訝!

首先,根據交通局網站駕照互認專業資訊特別提醒:「承認內地人士在澳駕駛機動車輛資格不等同允許其非法工作。」無論是非澳門居民、外地僱員或從事自身利益活動的非本地人未獲明確許可在澳門駕駛車輛提供工作均會觸犯法律。根據法律,受僱的非居民可被罰款五千至兩萬元,及被禁在澳工作;僱主聘用每名黑工或過界外僱可被罰五千至兩萬元及廢止外僱配額六個月至兩年,亦可能被判最高兩年徒刑!
事實上,現時本澳規範黑工或過界外僱的法律,主要包括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及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

明顯非法工作警方執法邏輯令人失望

簡而言之,本澳目前法律已明確規定,只有符合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4條第一款明確在沒有明示許可下,非居民在本澳僅能以以下兩種例外情況在澳門提供工作或服務:(一)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企業與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或法人協定進行指定及偶然性的工程或服務時,尤其是需僱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僱員提供指導性、技術性、品質監控或業務稽核的服務;(二)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或法人邀請非居民從事宗教、體育、學術、文化交流及藝術活動。在第一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下,非居民為提供工作或服務而逗留的最長期限為每六個月內連續或間斷四十五日。而勞工局亦有專頁介紹上述規定,甚至有網上的法律諮詢可供個案查詢。

筆者必須強調,現時參與「拍攝申請協調服務」的政府部門並不包括勞工事務局,意味著有關劇組獲批來澳拍攝的申請即使獲批,根本不涉及勞工局的外僱工作審批。
很明顯,今次出意外的外地拍攝團隊的所有成員在澳工作,是不可能符合上述法律要求,若拍攝團隊沒有特別申請和獲勞工局批准在澳門工作許可,整個拍攝團隊都屬在澳門非法工作!

獲批拍攝就不視為非法工作違法且荒謬!

事實上,在文化局的拍攝許可申請平台上,登入後有明確列出「有關外地人員於澳門進行拍攝工作」的參考資訊,及筆者上述提及的所有法律及諮詢方式,很明顯意味著拍攝許可明顯不包括外地人員在澳的工作許可,為何有政府部門會公開表示經徵詢勞工局意見後,「獲批拍攝就不視為非法工作」的荒謬說法?

筆者就算先退一步,不合理假設拍攝團隊有獲得勞工局批出工作許可,但從保障本地人就業權益角度,澳門政府三申五令不容許批准外僱司機,當局以甚麼理由批出今次參與拍攝的司機的工作許可?又以甚麼理由證明澳門招不到臨時演員而批出十個非本澳臨時演員的工作許可?最後,今次其中一位受傷的本澳臨時演員僅得五歲,根據澳門勞動關係法,未成年人參與工作需要簽署合同、家長同意書及醫生證明,並在十五日交予勞工局,否則同樣需要處罰。
筆者認為今次事件引出的第二個政策問題是,治安警回應傳媒時指出,局方認為有關路段路窄彎急,不適合高速駕駛。在事前的跨部門協調會議上,警方已要求劇組安全拍攝,禁止危險駕駛,並明確不同意劇組的拍攝計劃,但拍攝時劇組沒有遵守相關要求。警方已將劇組未遵守要求的情況通報文化局。

既然不同意飛車為何仍偷雞成功造成意外?

文化局亦表示,早前與有關職能部門及拍攝單位代表召開技術會議時,已明確表示於該地點進行車輛飄移的拍攝方案是不具條件,拍攝單位代表知悉審批部門的意見。當日的拍攝現場由警方負責封路,現場亦有警員駐守,如果如當局所指,有關劇組當日未有按照共識進行拍攝,又或「偷雞」拍攝進行車輛飄移,為何現場警員未有即時阻止,還是現場警員根本不了解拍攝方案?文化局作為統籌協調單位,為何沒有專責人員確保相關拍攝是符合協調會議的共識進行?更重要是,筆者收到居民投訴,有關路段封閉拍攝期間,行人仍可如常經過,期間未見有警員或工作人員提醒行人小心車輛,對行人構成極大的風險。當局日後如何確保不同部門的專業意見獲得重視,以及確保拍攝當日執行符合協調會議共識,確保公眾安全及拍攝劇組安全,同樣需要當局全面檢視及後續落實檢視措施!事實上,上述的拍攝許可及協調會議,法源是按照第47/98/M號法令的規定,在澳門進行製作及導演故事片、紀錄片、廣告片或其他,由文化局負責審批拍攝許可申請。但該法律實施廿多年,涉及層面廣泛,如賣旗、藝術表演、遊樂設施規劃都是此「行政條件法律」規範,政府早在2017年諮詢要全面修法,但至今仍未有任何下文,這確實會令到部分職能不清,尤其部門意見是否具有約束性?

拍攝協調服務十一部門獨欠勞工局?

最後一個政策問題,就反映到政府跨部門協調失能的問題,現時參與「拍攝申請協調服務」的政府部門包括:旅遊局、體育局、海關、消防局、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交通事務局、民航局、海事及水務局、文化局及市政署,由文化局擔任接受申請部門及諮詢部門,參與「拍攝申請協調服務」 之全體十一個部門竟然不包括外來團體來澳幾乎必須涉及的勞工局,一方面反映政府從來都不重視確保澳門勞動法律的執行,以及本地人工作權益的保障,事實上亦影響外地團隊在澳門的依法拍攝,當局應該將勞工局加入,並提供一站式服務,但無論如何,任何本地人勝任的職位,當局都應要求團隊認真優先聘用本地人,而不是將澳門淪為一個打卡拍攝位,澳門人根本沒參與任何外地團隊的拍攝工作,到時再多團隊來澳也是徒勞的!

僅靠口號不可能發展產業多元!

今次事件事實上也是一面鏡,照出近年政府推動在澳很多產業的發展,我們引入外地資源或人才不緊要,但政府過去追求的,很多時只是數字上的亮麗,而不是真正讓澳門人和中小企能從中成長和得益 !

口號是不能為澳門帶來真正的改變!面對問題、解決問題,避免問題重覆出現才是真正成長必經之路!當局若不想讓發展演藝之都淪為口號,有必要認真檢視今次意外事件帶出的問題,認真依法處理,加強宣傳守法意識,完善法律、真正提供全面的一站式服務及做好跨部門協調的有效執行,在保障澳門人就業權益的前提下,真正高效和便利高質外來團隊來澳拍攝、帶動本地人才和中小企成長,這才是發展產業多元的、可行、貼地之路!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副會長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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